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
梁園區、睢陽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1.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圖(2025年版)
2.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交通干線圖(2025年版)
3.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區圖(2025年版)
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為進一步改善全市聲環境質量,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等要求,結合我市城市區域發展現狀,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次劃分方案以《商丘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為依據,同時結合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情況,確定適用范圍為商丘市中心城區,東至東外環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商南高速,北至北外環路,規劃面積411.12平方公里。
二、劃分依據及原則
(一)劃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6-5);
3.《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4.《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
5.《河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2025年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要點〉的通知》(豫環委辦〔2025〕3號);
6.《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7.《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
8.《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
9.《商丘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10.《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清單的通知》(商政辦〔2022〕34號);
11.《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234號)。
(二)劃分原則。
1.便于城市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程度和范圍,改善聲環境質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的安靜。
2.以城市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并結合城市規劃用地現狀的主導功能作為聲環境功能區調整劃分的依據。
3.在不違背區域主導功能的前提下,局部服從整體,宜粗不宜細,宜大不宜小,宜連不宜斷,單塊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4.除交通干線兩側區分邊界線,其余功能區相鄰的邊界線利用客觀環境自然邊界線(如:道路、河流、行政區邊界及建筑圍墻等)作為區域邊界,避免邊界之間的模糊概念。
5.有利于城市規劃的實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劃分科學合理,促進環境、經濟、社會協調一致發展。
6.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三、適用標準
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規定,各類聲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及適用區域見下表
四、劃分結果
(一)本方案共劃分了1類聲環境功能區10個片區,2類聲環境功能區17個片區,3類聲環境功能區9個片區。4類聲環境功能區(不統計面積)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鐵路干線兩側一定距離范圍內區域。因中心城區范圍內無符合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區域,故未劃分0類聲環境功能區。
其中,1類聲環境功能區面積為22.93平方公里,占整個規劃功能區面積的5.58%;2類聲環境功能區面積為329.15平方公里,占整個規劃功能區面積的80.06%;3類聲環境功能區面積為59.04平方公里,占整個規劃功能區面積的14.36%。
(二)1至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編號、面積及區域范圍詳見下表。
(三)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見下表。
五、有關說明
(一)鄉村區域聲環境功能的確定,按《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規定執行。
(二)交通干線建設規劃未實施前按照當前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管理,規劃實施后實時調整為4類區。
(三)將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確定方法如下:
1.高速公路。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5m;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40m;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5m。
2.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0m;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35m;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0m。
3.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邊界線外,以上距離內存在臨街建筑物的,當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四)將鐵路干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確定方法如下:
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的,距離為55m;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的,距離為40m;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的,距離為25m。
(五)交通干線邊界線為各級市政道路與人行道的交界線,無人行道的高架道路邊界為高架道路地面投影邊界,高速路的邊界指路基邊界,鐵路邊界為鐵路交通用地邊界線。
(六)4a類和4b類重疊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六、實施與管理
(一)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
(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清單的通知》(商政辦〔2022〕34號)的相關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區域開發、改造和建設項目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四)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五)本方案未盡事宜,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條款執行。
(六)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商丘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商政辦〔2019〕25號)、《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商丘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補充方案的通知》(商政辦〔2023〕47號)同時廢止。
(七)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劃分結果可由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并上報市政府同意。
附件:1.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圖(2025年版)
2.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交通干線圖(2025年版)
3.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區圖(2025年版)
1.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圖(2025年版)
2.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交通干線圖(2025年版)
3.商丘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區圖(2025年版)
來源:商丘市人民政府網
編輯:趙婉
審核:揚帆 江瀅
終審:江傳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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