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子
在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
九節蝦、章魚共計近3公斤
近日 被福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六個月
執法人員查處非法捕撈行為(資料圖)。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供圖
據調查,2024年7月的一個深夜,福清男子林某明知是禁漁期,仍駕駛漁船至福清市某碼頭附近海域,使用電拖網進行捕撈作業。
林某在捕撈過程中,被福州海警局福清工作站執法人員當場抓獲。執法人員在船上查獲九節蝦、章魚共計2.942公斤及捕撈工具電拖網一張、脈沖設備一臺、電線一根、發電機一臺。
當日,執法人員對上述漁獲物予以放生。經福清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認定,涉案漁具具備電魚功能,屬于禁用漁具。經福清市農業農村局認定,本案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總量為12144元。林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
林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林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林某于2022年10月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刑罰,兩年內又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足見其悔罪態度一般,有再犯罪危險,對其不宜適用緩刑。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林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未隨案移送的被扣押物品電拖網、脈沖設備、電線、發電機等,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法官表示
無論是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還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撈水產品,都將涉嫌刑事犯罪,切勿為了一時私利,讓“漁網”變“法網”!
也呼吁廣大群眾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向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說“不”!
鄭重提醒
今年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福州市實施海洋伏季休漁
目前還在休漁期(禁漁期)
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陳怡 林怡佳
新媒體編輯 徐文宇
監制 管慧 邱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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