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太不講理了吧?
"我們讓他好好上班的,他上班期間還讓女朋友來親熱,這內(nèi)容與工作沒有任何關(guān)系,甚至違反公司規(guī)定,猝死是個人行為造成的,后果得自負."
北京一某安保公司非常委屈地對記者說起了這起案件的始末,對法院的判決還是不認可,他們始終認為作為一名保安,把女友帶到保安室里面來發(fā)生性關(guān)系,最后猝死,這事屬"玩忽職守",怎么能算到公司頭上來.
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案件詳情:
張老三(化名)就職于北京某保安公司擔任保安員,這份工作對于他來說非常重要,哪怕工作時間有點苛刻(一天24小時都得呆在值班室).
43歲的張老三未婚(也許是離婚了,報道中未透露),他有一個女友,雖然都在同一個城市里,但是他這個工作嚴重影響了兩個人的生活,明明呆在一個地方,,卻不能睡在一個炕上.
即便如此,張老三還是恪于職守,堅守在自己的崗位上,從來就沒有開過小差,想著自己沒有什么本來賺大錢,這24小時呆在值班室,也沒有什么花銷的,這工資一年下來倒攢下來不少,再過幾年攢下來點本錢,與女友干點小買賣,到時就可以天天膩歪在一起了.
和他有同樣想法的女友也支持他的工作,倒沒有怪張老三沒有多少時間陪她.
既然張老三沒辦法隨時離開崗位,但是女友小芳(化名)可以隨時來看他呀,于是總是小芳會抽空來到張老三的值班室探望他,給他帶來自己做的飯菜,每到這個時間,張老三心里都是甜滋滋的.
兩個人這樣膩膩歪歪的,又是正當之年的身體,那總有情到深處無法自拔的瞬間.
把控不住想著解決問題,于是自然而然地在值班室里面的床上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如此一來,張老三經(jīng)常盼望著小芳過來,暫時解決了兩個人那難以啟齒的難題,工作也沒有耽誤.
但是誰也沒有想到,兩個人還沒等到好日子的到來,厄運卻突然降臨.
那天小芳再次來到張老三的值班室,兩人卿卿我我后趁著沒有人進出的空檔,兩個又進了值班室里間的床上親熱,但是意外發(fā)生了,張老三中途突然感覺一口氣上不來,從小芳身上滾下來時呼吸急促,臉色很難看,話也說不出來.
這可把小芳嚇壞了,也顧不上其他的,急忙撥打急救電話,同時跑出去喊人幫忙.
但是最終張老三還是沒有搶救過來,死亡原因是與小芳發(fā)生性關(guān)系時,因為興奮過度引發(fā)心梗猝死.
最終張老三的家屬要求公司認定張老三的死是屬于工傷,并作出相應的賠償,但是人社局卻認為,張老三雖然是在上班時間猝死的,但是他是在與女友發(fā)生性關(guān)系死亡,而非進行工作內(nèi)容而引發(fā),也就是說,張老三這種行為純屬是私人行為,與工作內(nèi)容無關(guān),換言之,張老三的死,非工作時所引發(fā),因此不得認定為工傷,最終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如此一來,張老三的死是無法得到賠償?shù)模瑥埨先膬鹤硬徽J同,認為其父親就是在工作時間倒在了工作崗位上的,為什么不能認定為工傷,最終張老三兒子直接提起了訴訟。
法律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關(guān)于工傷認定的情形是這樣規(guī)定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第15條規(guī)定了視同工傷的情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依據(jù)以上工傷認定條例,一審法院認定張老三的死視同工傷,因為他在工作時間死在了工作崗位上,因此人社局是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作出工傷認定書。
人社局不服這樣的判決 ,認為張老三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倒在了工作崗位上,但是他的行為與工作沒有分毫關(guān)系,聘請他是為了看大門的,而他卻帶女友來親熱,這與工作內(nèi)容有什么關(guān)系?
那既然與工作內(nèi)容不相關(guān),又如何認定為工傷?根本說不通的。
所以人社局開始上訴,但是讓他們沒想到的是,二審給出了更具體的解析:
法院認為,人社局是僅僅從字面上來判斷張老三的行為與工作內(nèi)容是否相關(guān)聯(lián),脫離了基本的生活常識和認知。
先從張老三的工作時間來說,工作是24小時都得在崗,24小時不離開工作崗位,在這過程中,勞動者滿足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為都應視為與工作相關(guān),因為你總不能把一個活生生的人當成一個機器人來用,他是需要有合理的休息,滿足生理上的需求,其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持續(xù)工作。
就如同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水份的攝入,去接水時被開水燙傷,這完全屬于工傷。
那么回到張老三,張老三的工作時間是24小時,這也意味著他所需要的生理需求的時間也是應包含在里面,你總不能把一個人的基本人權(quán)都剝奪了,這是不合常理也不合法,在這期間,性需要都應視為勞動權(quán)的一部份,張老三過性生活,是為了滿足生理需求,應當屬于間接工作原因。
因此,張老三的猝死,應當視為工傷,光嚼字眼行不通,不合邏輯,因為是用人單位先占用了張老三的私人時間,這份時間也是有價值的,人權(quán)是不可以侵犯的!
看看網(wǎng)友的意見:
對于此案的判決,你認同嗎?
要是張老三把小芳帶出去辦事,那又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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