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迭代和電子商務的深入普及,虛擬經濟發展勢頭迅猛,然而,虛擬貨幣缺乏監管,價格波動大,投機炒作盛行,由此也引發了不少糾紛。近日,長白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因虛擬貨幣交易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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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原告張某通過微信聊天群與被告李某達成協議,向李某轉賬7萬元用于購買U幣。后因虛擬貨幣價格暴跌,張某未能按預期獲利,遂以李某“無法律依據獲得款項”為由,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要求李某返還全部出資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的U幣是一種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U幣的投資及買賣不受法律保護。虛擬貨幣交易屬于雙方自愿的民事法律行為,且我國相關政策明確禁止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因此交易行為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張某因此產生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85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法官說法】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虛擬貨幣交易看似“高收益”,實則伴隨法律與經濟的雙重風險。投資者應強化法律意識,遠離非法金融活動,避免“人財兩空”。
作者: 耿楠
編輯:王俐蘋
初審:孫風成
復審:李建勝
終審:樸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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