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于《江蘇經濟報》頭版
2023年12月14日,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對一起戶口遷移糾紛案件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周某、蔣某請求確認被告某市公安局遷出其戶口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該案作為一起典型的戶籍管理行政案件,對規范戶籍行政行為、維護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江蘇法院2024年度行政審判典型案例發布,該案入選。本報記者對該案的主審法官李芙蓉進行了專訪。
李芙蓉
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
行政審判庭一級法官
記者:李法官,您好!您是這起戶口遷移糾紛案件的主審法官,首先請您介紹一下這起案件的基本情況。
李法官:翟某于2021年11月參與司法拍賣競得周某、蔣某名下房屋并完成不動產轉移登記。因周某、蔣某不同意將其戶口遷出,2023年2月,翟某書面申請某市公安局將周某、蔣某的戶口從案涉房屋中遷出。由于無法與周某、蔣某取得聯系,某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通過在房屋所在社區公告欄張貼告知書的方式通知周某、蔣某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但二人在期限內仍未主動遷出。后某市公安局根據翟某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將周某、蔣某的戶口遷至其居住地社區家庭戶某二區223幢。周某、蔣某不服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某市公安局戶口遷移行為違法,并要求將戶口遷回原址。
記者:本案中因無法聯系到周某、蔣某,公安機關通過社區公告欄張貼告知書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原告主張程序違法。法院為何認定該方式合法?
李法官:首先,本案中公安機關進行了調查核實,確認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登記至翟某名下,且原告周某、蔣某確實不具備在該房屋登記戶口的條件。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依據《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通過在某居委會居務公開欄張貼遷移戶口告知書的方式,告知原告擬遷移戶口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其實核心在于“窮盡合理告知手段”原則。本案中,被告多次聯系原告,原告并無反應,被告選擇在其原住址所在社區公告欄張貼告知書——這是最可能被原告知曉的渠道,原告當時也租住在同一小區,客觀上更易獲知信息。
此外,公安機關在公告期滿后等待超半年才執行遷移,已充分保障原告權利救濟時間,行政機關基于便宜、效率原則予以公示告知,并無不當之處,符合程序正義實質要求。
記者:原告主張其未實際看到公告,是否影響程序合法性?
李法官:這涉及行政告知的預期合理性標準。行政執法不能因相對人回避而中斷或終止。本案中,公安機關選擇張貼公告的社區公告欄是法定的信息公開公示場所,且該公告欄所在地正是周某和蔣某租房居住的小區。若要求相對人必須“實際知曉”,將導致惡意賣房人借失聯逃避義務——這與戶籍管理效率原則相悖。當然,案涉房屋被司法拍賣并被交付后,原戶失去房屋所有權、居住權,其可以預見,也應當預見到戶籍登記基礎的喪失,這是直接的、當然的因果關系。
記者:判決強調“同一住所不可容納兩戶”,這是否意味著戶籍權必須依附于房屋所有權?
李法官: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精神,戶籍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但戶籍登記地址需以合法居住權為基礎。本案房屋經司法拍賣完成所有權轉移,原告已喪失房產權利,自然失去在此登記戶籍的正當性。我國戶籍制度以“人戶一致”為原則,若允許原房主戶口“空掛”,將導致新房主無法落戶、學區資源錯配、人口管理混亂等問題,“一物一權”,同理,“一房一戶”,同一不動產排除兩戶家庭所有,故不予登記兩戶戶籍。
記者:原告聲稱遷入地址“某二區223幢不存在”,法院如何認定?
李法官:關鍵證據在于某居委會出具函件,同意將某二區223幢作為社區家庭戶供無法落戶的群眾掛靠。且二原告當前戶口摘抄顯示其戶口性質已標注為“社區家庭戶”,進一步印證了登記的規范性。
記者:公安機關將戶口遷至“某二區223幢社區家庭戶”有哪些考慮?
李法官:這體現了執法溫度,社區家庭戶是戶籍改革的創新制度,專為無固定住所人員提供戶籍“兜底”服務。本案中,公安機關并非簡單“踢出”原房主戶口,而是經社區同意后將其遷入規范管理的集體戶,某居委會事前出具同意函件,遷移后原告仍享有選舉、社保等各項公民權利,這種處置既解決了落戶難題,保障原房主權益,又避免原房主脫離戶籍管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記者:李法官,您認為這起案件對于推動戶籍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執行有何積極作用?
李法官:首先,它明確了公安機關在戶口遷移過程中的職權和程序,有助于規范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發布較早,規定較為原則。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發展,交通便利度提升,人口流動較當時情況發生很大變化,江蘇省公安廳規范性文件《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為公安機關戶口登記提供了實踐指引。本案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房屋交易時戶籍遷移的裁判規則空白,同時對公安機關如何實施行政行為、相關行政程序如何把握等,結合行政法基本原則與相關文件精神,提供了參考。
記者:您認為這起案件的判決對于維護交易安全和戶籍管理秩序有何重要意義?
李法官:本案系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后引發的戶口遷移爭議,明確了房屋所有權轉移后,原房屋權利人應履行遷出戶口義務。這有助于解決二手房交易后的落戶難題,實現“房權、住權、戶權”轉移閉環,保障房屋買受人基于所有權依法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對二手房交易有積極促進作用。
法院依法支持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強制遷出原權利人戶口并為新房主辦理落戶登記的行政行為,有助于維護戶籍管理的規范性和嚴肅性,將戶籍登記與不動產交易形成接續效應。從微觀上看,保障群眾基于戶籍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從宏觀上看,保障基于國家戶籍制度所建構的社會治理、人口管理體系功能的發揮。
本文刊載于2025年6月19日《江蘇經濟報》頭版
記 者 潘一嘉
通訊員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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