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 老 白
首發:老白讀書
01
與智力殘障女孩結婚的新聞
昨天,生下6個孩子,其中2個也有殘障的新聞,熱度依然不減。
這家人來自河南省駐馬店市汝南縣,這讓我想起另一則新聞:
2021年,55歲男子男子娶22歲智力殘障女孩,結婚時女孩哭鬧不停,他們來自河南省駐馬店市高店鎮。
呵呵,原來是一個地方的,巧合啊巧合。
當然,他們所謂的結婚,只是民間意義上的事實婚姻。
民政局的同志說得很清楚,有嚴重智力障礙和精神疾病的,無法辦理結婚證。
但事實婚姻也是婚姻。
我的問題是:與智力殘障女孩結婚,構成強奸罪嗎?
以下觀點來自羅翔老師的《法治的細節》一書,分享給大家。
02
與智力殘障人士結婚是否構成犯罪
先說定性。
一般而言,心智不全者是缺乏對性的理解能力的,因而不能對性行為作出有效的同意。
因此,世界各國一般都將與這類群體發生性行為視為嚴重犯罪。
如日本刑法規定:
“乘人心神喪失或不能抗拒或使之心神喪失或不能抗拒而為猥褻行為或奸淫之者”,按強制猥褻罪或強奸罪處罰。
那么我國呢?
雖然我國刑法對此情況并未明文規定,但是1984年司法解釋寫道: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
這個司法解釋雖然已經失效,但是仍然具有參考價值。
因此,我們認為 嚴重智 力殘障人士是不具備性同意能力的,與之發生性行為,不管原因是什么,都應以強奸罪論處。
這一法律的精神,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特殊利益,防止有人利用被害人心智缺陷來攫取利益。
你看2021年那個結婚就只辦酒席而領不了證,原因就在這里;
昨天的這對領證了嗎?
我想大概也沒有。
03
如何區分是否“嚴重”?
上一節說清楚了定性,這一節來說標準,即如何判定某人是否為“嚴重”智力殘障?
一般而言,我們主要參考世衛組織的標準。
世界衛生組織將智力殘疾分為四級:
一級智力殘疾
即極重度智殘,IQ值在20或25以下,終生生活全部需由他人照料;
二級智力殘疾
即重度智殘,IQ值在20—25或25—40之間,生活能力即使經過訓練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
三級智力殘疾
即中度智殘,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安全常識;
四級智力殘疾
即輕度智殘,IQ值在50—70或55—75之間,適應行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實用技能,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經過特別教育,可以獲得一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
同時在判斷智殘人士的性同意問題上,不僅要考慮醫學標準,還需要考慮心理學標準。
主流觀點里又有四種標準:
1、被害人是否能夠表達出自己對事情的判斷;
2、 ta 是否能理解行為的 道 德 屬性;
3、 ta 是否能理解性行為的性質(性行為這個事實本身以及性行為與其他行為完全不同)以及可能的后果;
4、 ta 是否能夠理解性行為的性質。
大多數國家會在第3和第4種標準里“二選一”。
選擇標準3,相當于認為沒有性同意能力的人,ta應該不僅不能理解性行為的性質,也缺乏對行為后果的認識;
選擇標準4,則認為只要無法理解性行為的性質,就可以認定為沒有性同意能力。
共通點是:ta是否能夠理解性行為的性質。
總結一下:
法律對智力殘疾人士的特殊保護,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ta們的弱勢地位攫取性利益,而非完全剝奪ta們性的積極自由。
因此,如果智力殘障者能夠理解性行為的性質甚至后果,我們就要支持ta的性權利并給予祝福;
但若是有人利用智力殘障者在弱勢地位攫取性資源的,則將受到法律的重拳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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