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武漢大學獲悉,5月18日晚,該校3名學生騎共享電動自行車期間,因速度較慢,引起后方機動車駕駛員辛某不滿,辛某之后強行逼停騎行學生。經批評教育,辛某主動向涉事學生書面道歉,并獲得對方諒解。涉事車輛也被取消校園通行授權3個月。
從武漢大學保衛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子女辛某危險駕駛情況的通報》看,這一事件的責任完全在辛某。事件發生地在校園,按說校園里人流密集,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電動自行車,都應該遵守校園限速規定。顯然這3名學生遵循了減速慢行的規則。而辛某嫌慢強行逼停3名騎行學生,影響太惡劣。
辛某究竟把校園道路當成了高速公路還是賽車車道?即便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到前車速度較慢,那也該由交警根據限速規定來處理,根本輪不到辛某這樣的司機操心。如果辛某在高速上強行逼停前車,無疑是極其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為。雖說上述事件發生在校園,危險性、違法性也不容低估。
因為辛某強行逼停騎行學生,即便其車速不是很快,但也容易造成學生受傷。也就是說,不管是在校園內道路還是在城市公路上,任何機動車都不得強行超車逼停其他車輛,否則,都涉嫌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尋釁滋事罪等。
上述通報稱,鑒于該事件性質惡劣,嚴重影響校園交通安全,我部聯合珞珈山派出所對辛某進行了約談,明確指出其行為的危害性及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這說明從校方到當地派出所,都意識到問題嚴重性,涉及法律責任。但具體處罰時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僅取消涉事車輛校園通行授權3個月。
這個處罰結果是依據《武漢大學校園內機動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九條之規定作出的。既然辛某行為觸犯校方內部規定,這種處罰是沒有錯的。但通報還明確指出“其行為的危害性及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僅依據內部規定處罰,算哪門子承擔法律責任?所謂承擔法律責任,顯然要依法處理。
雖說該事件發生在校園里,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所以,無論是辛某獲得涉事學生諒解還是校園內部處理決定,都代替不了辛某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依法處置才能服眾。
作為高校職工子女,按說,辛某也應該學習其他教職工身上的品德,在校園里謹慎言行。但從其駕車逼停騎行學生這一行為來看,似乎仰仗著職工子女的身份在校園里橫行慣了。如果不嚴肅依法處理,不足以讓辛某以及像辛某這樣的職工子女印象深刻,也不足以保障校園安全和維護法律公信力。
近年來,發生在校園里的交通事故不少。比如2021年,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一學生在校園內被快遞運輸車撞倒碾軋,送醫急救無效身亡。再如,去年廣西民族大學文學院院長葉君教授在校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傷離世。這些案例表明,校園交通安全需要校方履職盡責,也需要法律該出手時出手。
上述事件之所以引起大家關注,主要原因是辛某的逼停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所以,還需要當地交警部門及時介入調查,進行認定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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