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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全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以“送養”之名拐賣兒童案,依法判決被告人A、B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4.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A、B系云南某村村民,A與其妻共生育子女7人。B居間介紹,與A共謀,將A家即將出生的嬰兒以收取“營養費”的方式抱養他人,陸續將A家的三女、五女、六女送養他人,B共向他人收取“營養費”4.3萬元,并將其中2萬元支付給A。經鑒定,A系被送養的三女劉某某、五女萬某某、六女衛某某的生物學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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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A以出賣為目的,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自己三名親生子女,被告人B明知A欲出賣親生子女,為非法獲利,仍然積極提供幫助,從中居間介紹,二被告人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二被告人在實施拐賣兒童過程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二名被告人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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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不論行為人是否與被拐賣兒童存在親屬關系,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等行為,即構成拐賣兒童罪。本案中,被告人A作為被送養女嬰親生父親,以收取收養方“營養費”為名非法獲取利益的,B則從中牽線搭橋、助紂為虐,二人行為嚴重違背家庭責任和社會倫理。該案的公正審理有力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披著“送養”外衣的拐賣兒童犯罪的強硬態度,對潛在犯罪形成有力震懾,切實維護兒童合法權益,更向社會傳遞明確價值導向,凝聚全社會守護兒童成長的強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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