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撫州:“執行烏龍”誰擔責
——最高法指導案例見證法律與制度責任歸屬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治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堆砌,更是對法律實施過程的深刻反思與實踐。正如撫州中院一起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在賠償請求人李利利、王文濤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后,該院雖然作出受理立案決定,可是在大量事實和確鑿證據支撐下,撫州中院依然罔顧事實,暗箱操作,玩起了“太極模式”的文字游戲,于2025年5月26日駁回了申請賠償請求(見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贛 10 法賠 1 號裁定書)。
執行程序空轉 背后是權與法的較量
不難發現,因執行程序空轉,不僅影響案款執行的效率和效果,更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當事人權益。
經案件梳理發現,“王云生訴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撫州市中級法院于2015 年12月1日作出了(2015)撫民二初字第115 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如下:一、雙方當事人確認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王云生本金 1021.5 萬元及利息 437 萬元(利息計算至 2015 年12 月 1 日);二、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分期償還借款本金,金額總計 1021.5 萬元,支付方式為轉賬支付(賬戶名王云生,賬號6226820019500729044),具體還款計劃如下:在 2015 年12 月 31 日前還款 150 萬元,在 2016 年 1 月 31 日前還款 50 萬元,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還款 200 萬元,在 2016 年 10 月 31日前還款 300 萬元,余款在 2017 年 2 月 28 日前還清;三、如果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王云生放棄對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全部利息的追償;四、如果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王云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全部借款本金1021.5萬元及利息 437 萬元(利息計算至 2015 年 12 月 1 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至全部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
撫州中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了(2016)贛10執67號《執行裁定書》。事實表明,該院流于形式、暗箱操作玩文字游戲,并未依法履行實質性的執行職責,導致執行程序空轉,甚至因錯誤執行,給債權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該院一再推諉扯皮,致使債權人王云生抑郁成疾,于2023年1月起臥病不起,自2023年6月20日入住南昌第一附屬醫院醫院就治,直至同年年底病逝!
據介紹,(2025)贛 10 法賠 1 號裁定書中的賠償請求人李利利、王文濤正是此案中提及的已故債權人(王云生)的妻子和前妻兒子。撫州中院長達九年的執行程序空轉,導致債權人最后一點希望落空后悲憤離世,其妻為了討生活,只得在街邊賣小吃艱難度日……
值得一提的是,賠償請求人已在撫州中院(2025)贛 10 法賠 1 號申請書中明確提交了法官錯誤執行行為的具體事實:
一是撫州中院在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贛10執67號拘留決定書中載明“經查,宏瑞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有銷售收入",但該院沒有依法提取營業收入給債權人,足以證明有明知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卻不予執行的違法行為。該行為與債權人王云生的經濟損失有直接因果關系。
二是撫州中院在2018年2月5日、2018年8月2日、2019年8月26日多次接到王云生和全體債權人對該院紀檢干部余某某在被執行人公司任職、承辦法官賴某某徇私枉法,以及被執行人大膽違法撕毀法院封條、拆卸并轉移查封設備和產品、銷毀查封賬冊的實名舉報后,并未依法紀做任何調查處理,這些都是違法造成申請人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
三是此前訴訟中的保全查封措施,在民事裁判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后,已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措施。因此,撫州中院(2016)贛10執67-2號裁定書裁定解除查封屬于執行行為。這就是說,該院并未有效控制、分配查封財產,致使王云生的債權未受清償,屬于錯誤執行行為!
四是該院執行行為長達九年無任何進展,刻意讓執行程序空轉導致債權人抑郁成疾、悲憤離世和重大財產損失,法院應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2017 年7月3日,撫州中院曾查封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庫存瓷磚 149940 箱,當時市場價值約200萬元;2017 年8 月 24 日,撫州中院委托第三方資產評估公司,作出了贛撫安石評鑒(2017)第 16 號司法技術鑒定書,載明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的機器設備,估價人民幣 21919660 元……因法院執行程序空轉及利益交換等作用的直接影響,令債權人如鏡中看花、對執行款可望而不可及!
債權人曾經在舉報材料中指出,原撫州市中級法院紀檢副書記余某某在“宏瑞陶瓷公司”充當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和規避打擊的設計師。該公司給余某某配有專門辦公室,每月發6000元工資,有工資表簽字為證。
2018年8月2日, 債權人在舉報材料中指出,賴某某身為撫州中院的執法者,卻干著踐踏法律、包庇、放縱犯罪,無視黨紀國法的勾當。有這樣一個事實,在“王云生訴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債務及煤炭款一案”之后的強制執行期間,宏瑞公司依然加班加點生產,每天都有七八十萬元的營業收入,可是在幾個法院內鬼的庇護下,該公司依然能夠做到資金帳外循環。
王云生和其他債權人曾多次向上級舉報反映,不料撫州中院負責此案的執行人卻精心策劃了一個鬧?。?/p>
2017 年 9 月29日,法院向王云生下達了1份《司法網絡拍賣通知書》,表面上于 2017年9月29日決定對欠款人的資產進行拍賣以償還債務,原定于2017年11月8日、11月13日開拍,然而在開拍之前的連續4天(11月3日至6日),案件負責人又通知王云生先后到園區辦公室和法院執行局辦公室,同被執行人進行商討撤訴調解事宜。
宏瑞公司負責人告知王云生:“一個月給你伍萬元,你必須撤訴,否則一分錢都要不到,你不要以為 8號真的能拍賣這個廠來還你的錢,如若不信,7號法院就會把這次的網絡拍賣撤掉,然后法院安排公司再走幾年破產程序,照樣可以正常生產,在撫州就是這個規矩,你要看懂形勢……”王云生沒有答應此次調解。果然,此次網絡公開拍賣在2017年11月7日真的從網上被撤銷(主要原因是拍賣掛出的價格比市場價高出很多),這就是說,有人把司法公開拍賣視同兒戲!
該公司有了后臺撐腰,就敢大膽撕毀法院封條,還當眾燒毀公司財務帳本,更可惡的是,該公司眷養社會閑散人員頻繁威脅毆打債權人……
在幾個“后臺高人”的策劃指點下,“宏瑞公司”之后在虛高債務、虛假破產方面玩得得心應手,在眾目睽睽下能夠大量抽逃轉移資產……
堵住貪腐漏洞 堅決阻斷司法鏈條上的“燈下黑”
執行工作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生效判決文書只有履行完畢才能體現出真正的司法價值,才能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這樣說,一起案件的成功執結,不僅體現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高效與公正,也展現了司法為民、服務大局的責任擔當。
人民群眾的司法裁判文書生效之日,就是內心期盼“紙上權利”變成“真金白銀”的開始。然而在執行領域,一些手握財產查控、評估、拍賣大權的執行法官,卻讓法律莊嚴的裁決在司法環節的最后一步變成令人心碎的一紙空文。
正如有主流媒體以《不給好處不執行,收了好處亂執行?堵住執行法官貪腐漏洞》為標題的文章一經刊發,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文章指出:近年來,一些地方法院執行法官干警違紀違法案例暴露出一個共同特點,即在重大案件中,違紀違法人員長期在執行領域工作,并由此滋生腐敗……
值得我們關注的是,撫州中院的瑕疵行為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2016)贛10執67號《拘留決定書》載明 “宏瑞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有銷售收入”,但未提取營業收入清償債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8條之規定,法院在執行中違法侵犯財產權應賠償;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明確指出,對可供執行財產不予執行屬違法行為。
二、法院對被執行人(宏瑞公司)擅自撕毀封條、轉移查封設備、銷毀賬冊等行為沒有及時調查處置,對法官徇私枉法的舉報也不做調查處理,顯然已構成瀆職?!度嗣穹ㄔ汗ぷ魅藛T處分條例》第31條之規定,拒不處理舉報需追責;《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違法行為致損應賠償。
三、(2016)贛10執67-2號裁定解除查封后未有效控制財產,導致王云生債權落空。根據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9條之規定,解除查封需符合法定條件(如提供擔?;蚵男辛x務),否則屬錯誤執行。
四、撫州中院將執行移送破產案件違規指定基層法院(臨川區法院)審理,違反《企業破產法》第3條及最高法《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條(應由中院管轄)最后致破產財產失控,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不難發現,執行法官作為保障司法權得以完整實現的最后關鍵環節,其公正形象若毀于貪腐濁流,便嚴重削弱了公眾對法治的篤信基礎。當下大力執行分權制約、陽光化、技術加持等舉措,堅決阻斷司法鏈條上的“燈下黑”現象,當紙上權利真正變成百姓手中的真金白銀時——那將是法律尊嚴最為生動的映襯,也是法治理想最堅定的基石。
指導性案例 見證法律與制度責任歸屬
近年來,錯誤執行賠償糾紛在我國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司法賠償糾紛中約占了一半,這些案件中的部分案件既執行不了,又因為執行程序未終結遲遲不能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導致此類案件出現了“執行難”的困境。當事人因法院的錯誤執行而利益受損,卻又申請不了國家賠償,這無疑會激化人民與國家公權力之間的矛盾,給人民群眾留下“執行難”、“賠償難”等負面形象。
我們知道, 案例是法治實踐的集中展示,是司法審判的主要產品,是法官工作的價值體現,對回應社會關切,弘揚法治精神,維護法治統一,實現公平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來,最高法在推行案例指導和類案檢索制度方面,通過案例統一法律適用,陸續建立完善了一整套案例發現培育、篩選審查機制及推出一批批精品案例。
正如,最高法指導案例116號:“丹東益陽投資有限公司申請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裁判要旨】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確有錯誤造成申請執行人損害,因被執行人無清償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償能力而終結本次執行的,不影響申請執行人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在于執行行為違法 + 造成實際損害。最高法指導案例116號給我們的啟示,就是錯誤執行行為一旦發生并造成損害,賠償義務機關即負有賠償責任。如果該錯誤行為仍然在持續,恰恰是損害正在發生或未能消除的證明,更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或采取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后果。
針對李利利、王文濤申請國家賠償案被撫州中院無理駁回后,申請人已向江西省高法提起賠償申請。 這里,我們也期待個案最終能贏得遲來的公平與正義!(韓星 雒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