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50多歲的李大哥痊愈不久便趕到稻香村司法所,送來一面印有“為民顯擔當調解暖人心”10個金色大字的鮮紅錦旗,感謝人民調解員成功化解一起歷時3個多月的意外損害賠償糾紛。
今年3月11日晚,李大哥騎電動車搭載8歲的孫子放學途經轄區某道路時,因窨井蓋板年久失修突遇塌陷,車輛失控摔倒后爺孫二人被甩出車外,造成李大哥右上兩根肋骨骨裂,孫子出現頭面部擦傷、腿部淤青等不同情況,二人住院就醫治療共花費9000余元,飛來橫禍給整個家庭蒙上陰影。事故發生后,李大哥向窨井管理方蜀山市政養護公司主張賠償,但雙方因爭議過大始終無法就賠償金額及責任承擔達成一致,無奈,李大哥只得向稻香村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施援。
受案后,調解人員迅速行動,全面了解案情,掌握當事人訴求,隨后展開釋法析理,明確責任劃分,分析利害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窨井管理使用人需對設施維護缺失導致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之規定,李大哥有權向該公司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于法于情于理有據。
迫于法律權威,該公司表示愿意承擔相應措施賠償責任,但堅持要李大哥列出合理合法的賠償清單,便于其后續向保險公司理賠。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司法解釋,調解員向雙方當事人詳細介紹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讓雙方對賠償數額有了心理預期及核定標準。
最終,在調解員數月來的精心指導和暖心幫扶下,6月16日下午,李大哥逐項提出包括醫藥費、護理費及其它經濟損失在內共約31000余元訴求,經該市政養護公司承辦人確認并報經領導同意后,雙方平等自愿達成一致并簽署“一紙人民調解協議”,約定協議生效后一周內履行完畢。之后,調解員持續跟蹤回訪,督促協議履行,確保李大哥順利拿到賠償款吃下定心丸,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定分止爭。
此次調解實踐,不僅高效妥善地化解了矛盾沖突,還通過以案說法、釋法析理,用百姓語言講好“法治故事”,讓群眾可感可知可及,生動直觀有效地提升了群眾的法治意識和維權能力。下一步,稻香村司法所將牢記法治為民宗旨,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不斷提升調解工作水平與能力,切實解決群眾身邊“急難愁盼”。(稻香村司法所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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