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
網友咨詢:
新聞報道中可以使用他人肖像嗎?
宣恩集律師解答:
所謂新聞報道,就是對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新聞報道的特點是:真實、新鮮、及時、重要、趣味可讀,時效性極強。新聞的本源是講究用事實說話,新聞是對客觀事實進行報道和傳播而形成的信息,反映在新聞信息中的內容必須對事實具有真實傳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宣恩集律師補充:
侵犯他人肖像權大部分都是民事法律糾紛。侵犯個人肖像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一般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如果因此給受害人帶來了損害的,除了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之外,還需要依法進行賠償。肖像權遭侵犯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宣恩集律師
廣東肇慶地區律師,執業于廣東冠略律師事務所。主要擅長買賣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侵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行政訴訟、法律顧問服務等專業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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