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十二年的甲和乙,因丈夫甲與同事的曖昧短信被妻子乙發現,婚姻亮起紅燈。
案件介紹
甲與乙于2013年經親友介紹相識,婚后育有兩子,共同購置房產和車輛,組建了外人眼中的“模范家庭”。2024年初,乙在甲手機中發現大量與異性同事的露骨聊天記錄及酒店消費記錄。面對質問,甲承認“一時糊涂”但堅稱未同居,并寫下保證書承諾斷絕往來。
乙無法接受信任崩塌,以甲婚內出軌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撫養子女并多分財產。庭審中,甲辯稱出軌系工作壓力下的偶然行為,強調夫妻感情基礎深厚,且子女正值升學關鍵期,堅決不同意離婚。
某法院裁判結果與理由
判決結果:不準予離婚
核心裁判理由:
出軌不等同于法定離婚事由
甲雖存在婚外曖昧行為,但未達到《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的“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程度。法院指出,出軌行為僅表明夫妻感情出現危機,但“危機”不等于“徹底破裂”。感情基礎與子女利益優先
雙方婚姻存續逾十年,共同撫育子女并積累家庭財產,表明曾建立穩定家庭關系。考慮到兩名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及學業穩定性,判決離婚可能對其成長造成不可逆傷害。修復可能性評估
甲當庭表示悔改并愿接受調解,而乙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出軌行為已徹底摧毀夫妻感情。法院認為給予6個月冷靜期有助于雙方理性抉擇。
法律分析:為何出軌難獲離婚判決?
一、法律對“感情破裂”的嚴苛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僅限5類:重婚或同居、家暴、惡習屢教不改、分居滿兩年、一方失蹤。單純的出軌(如一夜情、短期曖昧)未被納入。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司法實踐中,出軌需達到“持續性、穩定性同居”才可能構成法定離婚事由。但此類證據往往因隱蔽性強而難以獲取,例如酒店記錄、轉賬紅包等間接證據,法院通常不予單獨采信。
二、司法傾向“修復婚姻”的保守立場
首次訴訟離婚的駁回率超80%,已成為審判慣例。法院普遍秉持“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的理念,尤其涉及以下情形時:
過錯方明確表示悔改意愿
未成年子女需穩定成長環境
婚姻存續時間較長且曾有良好感情基礎
如前述案例中,法院強調:“乙因甲出軌產生的憤怒實屬合理,但離婚并非解決婚姻危機的唯一路徑。”
三、離婚程序的制度性限制
協議離婚的冷靜期壁壘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協議離婚需經30日冷靜期,任何一方可單方撤回申請。若乙選擇協議離婚,甲可在冷靜期內反悔。訴訟離婚的“二次起訴”規則
即便首次訴訟被駁回,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新增條款: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意味著乙若堅持離婚,需付出至少1.5年的時間成本。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當前審判邏輯折射出立法者對婚姻社會功能的重視——婚姻不僅是情感契約,更是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基礎單元。若僅因一方過錯便輕易解除婚姻,可能引發更大的社會成本。
無過錯方的維權路徑建議
若當事人遭遇類似困境,俞強律師建議采取以下策略:
聚焦“重大過錯”舉證
收集對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長期同居、轉移夫妻財產等證據,主張適用《民法典》第1091條“其他重大過錯”,爭取離婚賠償及財產傾斜分割。活用分居規則
在首次判決不準離婚后,立即搬離住所并保留分居證據(如租房合同、社區證明),待分居滿一年后再次起訴,可強制判離。謹慎簽署忠誠協議
實踐中,“出軌方凈身出戶”條款多被認定無效。建議將財產約定與《婚內財產協議》綁定,并完成產權變更登記,避免凈身出戶承諾書淪為“一紙空文”。
風險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及分析僅為普法參考,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個案結果因證據細節、法官裁量權等存在重大差異。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俞強律師專注婚姻家事爭議解決13年,深諳情感危機中的法律博弈,致力于為當事人厘清情與法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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