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業要牢記
生命不能當兒戲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楊某某組織雇傭的張某某、季某某、岳某某、劉某某、邱某某等人在盱眙縣河橋鎮某村樹林間使用其提供的工具對其購買的位于該村的七十余棵樹進行伐樹作業,并安排張某某拿油鋸伐樹、田某某開挖機抓樹、季某某用油鋸修理已放倒樹的樹枝、岳某某、劉某某、邱某某將修理的樹枝集中成一小堆。
被告人楊某某因過于自信,在沒有設置安全距離、也沒有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組織伐樹,且在安排好被雇傭人員的分工后離開現場。張某某準備砍伐一棵枯樹時,現場無人指揮也沒有通過拉繩控制被伐樹木倒地方向,結果伐倒的枯樹倒下時砸中躲閃不及的邱某某,致邱某某搶救不及死亡。
經盱眙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邱某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邱某某的近親屬達成協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前期給付義務并取得后者的諒解。
檢察履職
檢察機關在審理中發現,楊某某曾于2018年因在組織他人放樹過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砍倒的樹砸死人,后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刑罰。本次再次實施同類伐樹作業,僅發放安全帽并口頭提醒后便離開現場,主觀上具有過于自信的過失。2025年2月,檢察機關以楊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并就楊某某辯護人提出的本案系意外事件,楊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從主觀過失、因果關系等方面當庭答辯,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以楊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檢察官提醒
伐樹作業看似簡單,實則暗藏風險,任何疏忽大意或者過于相信自己的伐樹本領都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是鮮活生命的逝去和家庭的破碎,許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源于安全意識的淡薄。因此,必須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在作業時,事前做好防范措施,作業時規范操作,以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盱眙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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