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公眾投資理財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但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投資理財、工程項目開發等名義,以高利息、低門檻、零風險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日前,福清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3年至2019年3月間,黃某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在當地以銀行理財、投資POS機業務、投資石子廠項目等為由,以月利息1.5%至5%或一年能賺回本錢等為誘餌,承諾到期還本付息或隨討隨還,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截至2019年4月,黃某先后直接或通過他人向林某光、陳某金等人吸收資金共計1071萬元人民幣,期間以償還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還集資參與人部分錢款,造成損失491.7萬元。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通過口頭介紹方式,承諾還本付息、回報可觀,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071萬元,數額巨大,造成人民幣491.7萬元無法歸還,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判決黃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并對其所犯的非法經營罪、詐騙罪予以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三十六萬元。
宣判后,黃某提出上訴,福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大群眾應該吸取此類案件的教訓,在接觸任何投資或理財時,一定要擦亮雙眼,做好背景調查,詳細了解投資對象或者借款對象的債務情況,警惕高回報、低風險誘餌,提高風險識別和防范意識。
來源 福清法院
編輯 吳鳳至 陳思佳
審核 張晨 謝雄
監制 吳凌 峰 毛晨熙
發現城市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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