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提供者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承擔侵權責任
——馬某與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某詞典APP的開發者和運營者。馬某下載后使用該APP時,系統提示用戶需閱讀隱私政策。隱私政策中載明需要收集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若用戶在未實際閱讀的情況下點擊手機屏幕其他位置,該提示內容即消失并自動勾選“已閱讀并同意隱私政策”選項,且勾選后沒有撤回同意的途徑。若用戶點擊拒絕,則該APP自動退出,不向用戶提供任何服務。馬某認為,該APP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己接受隱私政策,收集手機號等屬于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構成對自己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維權合理開支等。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其預先擬定的有關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協議應使個人充分知情,并自愿、明確作出同意。該APP的基本功能為詞匯查詢,用戶的手機號碼并非使用詞匯查詢功能所必需的信息,故某公司存在過度收集用戶信息的行為。該APP自動為用戶勾選同意隱私政策,未依法保障用戶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自主作出同意;其在用戶拒絕同意隱私政策的情況下直接退出,不提供查詞服務,屬于拒絕提供基本服務;其未向用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構成對馬某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本案訴訟過程中,某公司已對該APP的隱私政策進行了修改并新增撤回同意等功能。最終判決:某公司刪除其收集的馬某手機號等個人信息,向馬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維權合理支出。
【典型意義】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常預先擬定協議,載明其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范圍、方式等。實踐中,有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影響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的重要內容采取自動勾選同意的方式,或者在提供服務時收集與服務內容無關的信息,侵犯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動為用戶勾選同意隱私政策、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就是對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說“不”。司法裁判警示網絡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應堅持合理且必要,避免過度收集信息而對消費者造成次生的不當影響,體現了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司法立場。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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