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長安的荔枝》自開播以來,憑借其獨特的敘事視角和精良制作引發了廣泛討論。該劇改編自馬伯庸的同名小說,以唐代上林署小吏李善德(雷佳音飾)被迫運送嶺南鮮荔枝至長安的荒誕任務為主線,融合了職場生存、歷史權謀與黑色幽默,為觀眾帶來多層次的觀賞體驗。
值得一提的是,該劇在演繹“唐朝第一快遞大叔”傳奇故事的同時,也打開了一扇展示唐朝行政和法制的窗口,讓觀眾可以沉浸式領略唐代官僚體系的運作邏輯和法律文化的獨特魅力。李善德為購房向平康坊十七娘借取“仁義貸”,對方故意多算利息,李善德當場援引大唐雜律,指出對方取息過律之違法性,名正言順地維護了自己作為借方的利益。初到嶺南,李善德偶遇峒女阿僮被無賴當街調戲欺侮,又是一頓依法訓誡,竟然嚇退眾無賴,既體現出李善德的仁義心腸,又折射出大唐盛世的法治秩序。這些故事情節雖出于創作者的文學想象,卻也不乏歷史和制度依據,由此增加了該劇的文化厚重感。
綜觀全劇,不少有趣的法律問題埋伏其中,認真回答這些問題,不僅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欣賞電視劇,還有可能收獲法律文化層面的啟示。
“荔枝使”是個什么官?
貴妃偏愛鮮荔枝,圣人敕封荔枝使,這是《長安的荔枝》全劇故事的題眼,也是李善德悲喜人生的肇因。那么,這個“荔枝使”到底是個什么官呢?歷史上是否真有這樣的官職?
荔枝使,顧名思義,是為皇帝采辦荔枝的特派使者。就其性質而言,荔枝使屬于使職官。帝制時代,皇帝為推進某項政務或落實某項工作,經常會臨時性地任命特定人員,由此形成使職差遣制度。使職的產生并非因為朝廷行政序列中找不到對應的機構和職員負責特定事項,而是因為臨時委任差遣的人員相較于編制內人員更為靈活機動,有事則置,事罷則停,辦起事來效率更高,也更有利于貫徹君主意志,因而受到了皇權的青睞。史書顯示,漢朝已經出現了由皇帝直接任命的以“使者”為名的官號,如稻田使者、護苑使者、風俗使者、行冤獄使者等,成為后世使職官的濫觴。
迨至唐朝,形勢的變化、加強皇權的需要與當時僵化的官制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由此促成了使職的蓬勃發展。為提升地方作戰能力或加強對地方的軍事控制而設置節度使、團練使、招討使、防御使,為增強朝廷財政汲取能力和整頓財經紀律而設置度支使、鹽鐵使、轉運使、戶部使,為加強對地方官員的行政監察而設置觀察使、巡察使、采訪使、黜陟使,為完成禮儀或立法司法任務而設置禮儀使、吊祭使、和親使、刪定格式使、疏決囚徒使,還有為宮廷提供服務而設置進食使、宮市使、閣門使、五坊使。當時命使之普遍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小到一時一事之造作,乃至瓜果蔬菜的栽種,都遣專使負責。[參見薛明揚《論唐代使職的功能與作用》,《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1期]有學者共統計出338個唐朝使職,其中雖然未見荔枝使之名,但是有御食使、采花使、花鳥使、采藥使、瓜果使、進奉使、郵驛使等名稱或功能相近的職名(何汝泉《唐代使職的產生》,《西南師大學報》1987年第1期;寧志新《唐朝使職若干問題研究》,《歷史研究》1999年第2期),結合史籍中唐玄宗時朝廷為楊貴妃運送荔枝的相關記載,荔枝使的存在是完全有可能的。
作為臨時差遣,使職區別于職能固定、品級明確的職事官。實際上,擔任使職之人一般都有自己的本官。劇中,李善德的本官是從九品的上林署監事,而當他稀里糊涂接下荔枝使的差使,卻得到同僚虛情假意的祝賀,那自然是因為使職得到皇權的背書(唐律中有對捍制使之罪),因而在國家政治行政運行中的作用不斷強化,在國家政權中的地位也逐漸上升,甚至出現“為使則重,為官則輕”的局面。
上林署忽悠李善德的伎倆在歷史上有可能嗎?
“荔枝使”的名號聽上去光鮮,實則是樁“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是以無人愿意接手。上林署劉署令在敕牒上略動手腳,“荔枝鮮”變成“荔枝煎”,忽悠李善德接下這一“燙手的山芋”。這一情節設計揭露了當時官場的爾虞我詐,也以戲謔的方式掀開了唐朝官文書制度的一角。
帝制時代,君主意志的書面表現形式被稱為詔敕或制敕。為體現皇命的嚴肅性,制敕的書寫和制作程序極為嚴格,一般不允許出現文字差錯。即便如此,實踐中制敕中偶爾出現文字錯漏仍然是不可避免。那么,一旦發現制敕中文字有誤怎么辦?《唐六典》卷九說得明白,“制、敕既行,有誤,則奏而改正之。”可見制敕并非絕對不能修改,但需要履行奏聞的程序,即需要皇帝批準方能改正。反之,如果發現錯誤,不經奏聞便行改定,或者將錯就錯、不奏請而施行,均要被處以杖八十的刑罰。(見《唐律·職制》)
與之相關的問題是,如果一份敕書經過奏聞決定改正,是否需要重新制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那樣既不經濟又會影響到行政效率,當時補救的辦法是用貼黃。葉夢得《石林燕語》卷三載:“唐制,降敕有所更改,以紙貼之,謂之‘貼黃’。蓋敕書用黃紙,則貼者亦黃紙也。”即使用與敕書用紙同樣材質的黃紙,按照敕書錯誤之處大小剪裁,哪里錯誤貼哪里,既簡便又高效,這便是唐朝獨具特色的敕書修改制度。
貼黃制度體現了中國古人亡羊補牢的實踐智慧,然而這一制度并非沒有漏洞,實踐中也可能被別有用心之人所利用。唐昭宗時權閹楊復恭即利用貼黃這一制度手段,巧妙侵奪了宰相的權力。(見《新唐書·宦者列傳》)劇中,劉署令也正是運用了貼黃的手段蒙騙李善德入彀,一樣的居心險惡。那么,這一做法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答案是并不會。設若敕牒有錯誤,劉署令未經奏聞而貼黃改正,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事實上,敕牒并沒有錯誤,姑且不論在本無舛誤的敕書上加貼黃應該屬于法無正條的情形,劉署令此舉不過欲掩李善德一人之耳目,事后自然可以矢口否認,而查無實據也。
李善德如果無法完成荔枝轉運任務,會是什么后果?
小說和電視劇中,在李善德科學縝密的籌劃和不計成本的投入之下,嶺南的荔枝鮮被成功運到了長安,從而創造了人類運輸史上的奇跡。今日看來,這一成就頗值得懷疑。坊間即有人指出,以當時的交通和技術條件,楊貴妃吃到的荔枝其實不是嶺南的荔枝,而應該是從四川運過去的。就此而言,孤注一擲的李善德,其失敗的概率要遠遠大于成功的概率。那么,觀眾不禁要問,李善德如果失敗了會怎樣?
帝制時代,君主口含天憲,言出法隨。既然下達了運送荔枝的命令,若受命之人未能完成任務,違反皇命顯而易見,被治罪亦不可避免。然而,唐朝號稱“法治”社會,援法斷罪可是當時制度的硬杠杠。那么,唐律中是否能夠找到對應的罪名呢?
唐律共十二篇502條,素來有嚴謹、簡要之美譽。檢索唐律文本,可發現幾款與本劇故事有一定關聯的罪名,分別是稽緩制書官文書、被制書施行有違、乏軍興、造御膳有誤和驛使稽程。其中,稽緩制書官文書專指擱壓或拖延制書、官文書發布的行為,具體到本案,如果上林署在接到敕牒后壓著不發,便構成稽緩制書,至于李善德運荔枝的行為則與稽緩制書無涉。被制書施行有違,唐律規定:“失錯者,杖一百。”疏議解釋:“若非故違而失錯旨意者。”可見該罪名針對的是對制敕理解有誤以致執行走樣的情形,也不符合本案的情況。乏軍興指興軍征討,調發兵馬、器械、戰具等供軍之物而有所稽廢的行為,其罪之成立以臨軍征討為要件,自然也不適用于本案。
關于造御膳有誤,唐律規定:“諸造御膳,誤犯食禁者,主食絞。若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徒二年;簡擇不精及進御不時,減二等。不品嘗者,杖一百。”所謂“進御不時”即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讓皇帝進食,若作寬泛解釋,似乎能夠把李善德運送荔枝的情況囊括在內。然須注意,該罪追責的對象“主食”特指殿中省尚食局的主食官,李善德明顯不在其列。
又,《唐律·職制》規定:“諸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軍務要速,加三等;有所廢闕者,違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敗戶口、軍人、城戍者,絞。”該條針對的是驛使拖延行程的行為,驛使指驛站傳送文書的人。南朝陸凱《贈范曄》詩云:“折花逢驛使,寄與隴頭人。”杜甫《黃草》詩云:“秦中驛使無消息,蜀道兵戈有是非。”李善德不算驛使,所以也不能適用該條。
由此可知,以上諸條均似是而非,無法適用于本案。實際上,唐律中最適于給李善德定罪的是《職制律》中的“乘輿服御物修整不如法”條,其文曰:“諸乘輿服御物,持護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進御乖失者,杖一百……應供奉之物闕乏者,徒一年;其雜供有闕,笞五十。”按照疏議的解釋,“應供奉之物”是指衣服、飲食之類,“雜供”是指“非尋常應供奉之物”。荔枝鮮屬于雜供至為明顯,所以適用該條再貼合沒有了。當然,疏議還明白寫著,“可供而闕”方才論罪,可見當時律法并不強人所難。不過,真實的歷史時空中,當權者是否能夠認同法理邏輯,無疑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綜上,《長安的荔枝》以一場荒誕的荔枝轉運任務,折射出唐代官僚體系與法律文化的深層矛盾。皇權催生的使職制度雖強化了行政效率,卻也暴露了人治底色——法律條文再嚴密,最終仍服務于權力意志。李善德援法自保的機智與劉署令鉆營制度漏洞的狡黠形成鮮明對比,揭示出法治理想與官場現實的撕裂。劇中細節提醒我們:任何時代的法律制度,既是文明的標尺,也是權力的鏡子。當“荔枝”成為皇權任性的象征,律法便成了精巧的裝飾,而小人物在其中的掙扎,恰恰構成了對制度本質最犀利的叩問。
作者單位:東北大學文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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