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10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陳某穎販賣、運輸毒品等案”值得關注。
據介紹,被告人陳某穎,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無業。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陳某穎伙同他人持斧頭、槍狀物搶劫被害人陳某某黃金首飾(價值9萬余元)及3900元現金等財物。
▲資料圖
2017年7月,陳某穎找黃某(已另案判刑)幫忙聯系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黃某讓女友周某榮(已另案判刑)聯系毒品上家。7月21日,陳某穎指使鄧某辰(時年17歲,已另案判刑)、陳某深(另案處理)等人攜帶毒資36萬元駕車與黃某會合。次日,鄧某辰、陳某深到達黃某租住處。經周某榮聯系,黃某、周某榮、陳某深攜款前往毒販處購毒,因毒資不足交易未成。
當年7月23日,陳某穎等人攜帶另外籌集的毒資,駕駛一輛皇冠小轎車來到黃某租住處。黃某、周某榮、鄧某辰駕乘該皇冠小轎車攜款向毒販購買9包甲基苯丙胺,毒販將另外2包甲基苯丙胺交給黃某。黃某、周某榮、鄧某辰攜帶所購毒品駕乘皇冠小轎車返程途中,與駕乘馬自達小轎車的陳某穎等人會合,雙方交換車輛后繼續前行。24日凌晨,黃某、周某榮、鄧某辰駕乘馬自達小轎車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時,沖撞公安人員查緝布設的攔截車輛,并為躲避追捕棄車逃跑。
此后,公安人員在路邊查扣鄧某辰遺棄的9包甲基苯丙胺8870.74克,在馬自達小轎車上查扣黃某遺棄的2包甲基苯丙胺1995.84克。2020年10月27日,陳某穎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穎非法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陳某穎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脅迫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陳某穎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按照其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搶劫共同犯罪中,陳某穎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穎搶劫數額巨大,負案在逃期間又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并指使未成年人參與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對陳某穎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某穎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陳某穎已被依法核準并執行死刑。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張尋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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