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曹雪嬌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糾集未成年人販賣吸食“上頭電子煙”這一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發布會現場(圖源:中國法院網)
2023年11月左右,被告人劉某明、高某彩、朱某豪(時年17歲,已另案判刑)商議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以下簡稱“上頭電子煙”)牟利。11月27日,經高某彩聯系,三人駕車從浙江省云和縣來到江西省進賢縣,以3.4萬元的價格從徐某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處購買100個“上頭電子煙”。11月28日、29日,三人在浙江省云和縣、景寧畬族自治縣等地將上述“上頭電子煙”販賣給柳某欣、孫某、嚴某杰、朱某勇等人,其中,高某彩、朱某豪聯系販賣對象,劉某明保管所得毒資。
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張某杰先后在云和縣某賓館房間內和其駕駛的汽車內容留朱某豪、柳某欣吸食“上頭電子煙”。當日,張某杰、柳某欣又在景寧畬族自治縣某賓館辦理入住,在房間內容留朱某豪、胡某(女,未成年人)、潘某(女,未成年人)、毛某(女,未成年人)等4人吸食“上頭電子煙”。
11月29日上午,劉某明攜帶“上頭電子煙”與朱某豪駕車至景寧畬族自治縣。劉某明在某賓館辦理入住后,在房間內容留朱某豪、胡某、潘某、毛某、高某彩、孫某等7人吸食“上頭電子煙”。后孫某單獨辦理入住另一房間,在該房間內容留朱某豪、胡某、高某彩等人吸食“上頭電子煙”。當日中午,公安機關在上述賓館將高某彩、劉某明、朱某豪抓獲,并從三人處查獲“上頭電子煙”47個,凈重63.0649克,從上述電子煙油中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明、高某彩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運輸依托咪酯,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多次向多人販賣,情節嚴重。被告人劉某明、柳某欣、張某杰、孫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劉某明、高某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高某彩、柳某欣系累犯,均應依法從重處罰。劉某明、高某彩、張某杰、孫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劉某明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據此,對被告人劉某明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對被告人高某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柳某欣、張某杰、孫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九個月及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最高法表示,近年來,依托咪酯往往被不法分子偽裝成電子煙流入市場,并以“上頭”作為宣傳噱頭,對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和誘惑性,濫用群體低齡化特征明顯。同時,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拉攏,誤入歧途。本案是一起糾集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劉某明、高某彩糾集未成年人朱某豪多次向多人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還稱“讓朱某豪出面賣貨風險小一點”;被告人劉某明、柳某欣、張某杰、孫某多次容留或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涉未成年人的新型毒品犯罪依法嚴懲的立場。同時,提醒青少年謹慎交友,提高對新型毒品的辨識能力,切記“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不要嘗試任何所謂“上頭”“刺激”的物質。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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