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病床、一臺視頻設備、一枚東江縱隊的軍功章——95歲的鄭蔚在病房中接受審判的場景,構成中國司法史上罕見的畫面。
2025年6月,廣東陸豐的盛夏濕熱難耐。95歲的離休干部鄭蔚坐在輪椅上,望著窗外的榕樹出神。他布滿老年斑的手中攥著一枚褪色的“解放華中南紀念章”——這是1949年他隨東江縱隊征戰沙場的見證。此刻,這位曾參加解放戰爭的老兵,正因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首要分子”而等待二審開庭。距離他被指控的2004年村務管理行為,已過去整整21年。
去年11月,躺在醫院病床上的鄭蔚通過視頻連線接受了一審庭審。公訴機關指控他在2004年組建“十二代表”村民小組,通過威脅手段向21戶村民收取9.85萬元占地補償款,并實施毀壞豬舍、噴催淚劑傷人等行為。盡管鄭蔚辯稱“未參與具體收款”,辯護人提交二十余項證據證明款項用于村公共開支,法院仍認定其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更令人費解的是法律認定上的時空錯位:在2021年同案村民鄭美的判決書中,法院明確認定鄭美為惡勢力“首要分子”,成員名單未包含鄭蔚;而2024年的判決卻將鄭蔚列為同一團伙的“組織指揮者”。這種“雙首要分子”的認定矛盾,成為二審的核心爭議點。
01 法律迷霧中的追訴時效之爭
本案最尖銳的沖突在于追訴時效的認定。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敲詐勒索罪的追訴時效依據刑期分為三檔:數額較大(三年以下)追訴期為五年;數額巨大(三至十年)為十年;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為十五年。鄭蔚涉案金額9.85萬元,按司法解釋屬“數額巨大”,本應適用十年追訴期。
從2004年案發到2023年鄭蔚被刑拘,間隔已達19年,明顯超過法定時效。但一審法院以“2007年檢察機關曾退回補充偵查”和“被害人持續控告”為由,認定追訴期限中斷。這一解釋面臨雙重質疑:一方面補充偵查僅針對同案其他村民行為;另一方面,被害人控告能否中斷時效缺乏明確法律依據57。
類似時效爭議在近年屢見報端。2023年湖北一起村干部違規收費案中,法院以“違法行為持續至案發前一年”為由認定未超時效;而2024年山東淄博警方破獲的租車敲詐團伙案,則因部分行為超過五年未被追訴4。這些案例折射出基層司法對追訴時效適用的差異性。
02 村規民約與法律邊界的二十年碰撞
案件本質是鄉村自治與法律秩序的沖突。2004年的柴橋頭村處于權力真空狀態,原村干部外出務工,自來水管鋪設因私搭亂建受阻。村民選舉“十二代表”出臺《村規民約部分決定》,向占地建房村民收取補償款用于公共建設。
從現代法律視角審視,這種自治行為存在明顯瑕疵:
程序缺陷:非經村民大會表決的補償標準缺乏合法性;
手段失范:強制拆除豬舍、使用催淚劑等行為突破自治邊界;
財務模糊:雖有收支記錄但未經專業審計。
然而回溯歷史現場,這種自治模式在2000年代初的農村極為普遍。當年法院對拆除豬舍行為的定性頗具啟示:2022年同案村民審判中,法院認定毀壞價值3875元財物的行為“未達刑事立案標準”。這種“歷史問題歷史看待”的尺度,在鄭蔚案中卻未獲延續。
03 高齡被告的司法困境
當司法遭遇耄耋之年的被告,人道關懷與法律剛性面臨艱難平衡。鄭蔚案創造了多項紀錄:
95歲成為中國司法史上最高齡的“惡勢力主犯”;
首次采用病床視頻庭審的刑事案件;
取保候審期間需定期住院治療的特殊監管狀態。
《刑事訴訟法》雖規定對生活不能自理者可取保候審,但未明確高齡被告的特別程序規則。鄭蔚一審時因糖尿病并發癥臥床受審,辯護人提出“認知能力受影響”的質疑未被采納。相較之下,2024年江蘇審理92歲歷史遺留案件時,法院委托醫學機構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開創了高齡司法的專業路徑。
更值得關注的是刑罰執行可行性。若五年刑期最終生效,鄭蔚將在百歲之際入獄。我國監獄系統尚無收治百歲犯人的先例,其每日胰島素注射、心腦血管病監護等醫療需求遠超普通監獄醫療能力。
04 惡勢力認定的司法邏輯拷問
本案暴露出“惡勢力”認定的標準浮動風險。在“掃黑除惡”常態化的背景下,司法機關對惡勢力組織的認定呈現三個演變特征:
時間維度擴張:從“持續三年以上”變為“特定時段多次行為”;
組織結構寬松:從“嚴密層級”到“臨時性糾集”;
危害程度降格:從“重大社會影響”到“較為惡劣影響”。
“十二代表”存在僅一年多,主要行為是村務管理和環境整治,卻被貼上“惡勢力”標簽。更關鍵的是判決書的內在矛盾:2021年鄭美案認定其為首要分子且未提及鄭蔚;2024年同一犯罪團伙卻“新增”更高層級的首要分子。這種認定變化缺乏新證據支撐,損害了司法公信的穩定性。
類似爭議在2025年某地“物業維權小組被定性惡勢力”案中再現。當社區業主因物業糾紛封堵車庫,司法機關面臨“維權過度”與“涉黑犯罪”的定性抉擇,最終以尋釁滋事罪輕判結案,避免標簽泛化。
司法的人性刻度:當九旬老兵站在被告席上
鄭蔚案二審尚未開庭,但其引發的司法啟示已超越個案。在陸豐市看守所的醫療室,護士每天為其他在押人員測量血壓時,總會想起那個曾在這里短暫停留的老人——他總在問:“我還能看到二審開庭嗎?”
法律不是冰冷的邏輯。2022年陸豐檢察院對三名被錯誤羈押的“十二代表”成員作出國家賠償,共計五十余萬元。這份勇于糾錯的態度,正是司法進步的縮影6。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強調的“歷史語境下審慎認定涉眾型案件”,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新指引。
鄭蔚的軍功章安靜地躺在抽屜里,旁邊是寫滿案情分析的筆記本。這位經歷過槍林彈雨的老人或許從未想過,生命最后的戰役將在法庭上進行。無論二審結果如何,此案都將成為中國司法處理高齡歷史遺留案件的標志性注腳——它考驗著法治的精準,更丈量著司法的溫度。
當陽光透過鐵窗照在法庭的國徽上,我們期待看到這樣的場景:法律既不容忍任何形式的暴力脅迫,也能分辨基層治理的復雜脈絡;既堅持有罪必究的原則,也給予風燭殘年者應有的尊嚴。這或許才是真正的“掃黑除惡”應有的深度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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