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0日,新疆新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通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依法保障了代為履行債務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了司法示范。
2025年5月,原告雷某某持《房產轉讓合同書》走進新源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稱其于2024年與被告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76萬元總價購買陳某位于新源縣新城區某小區的住宅。簽約后,雷某某在辦理過戶登記時發現該房屋尚處于銀行按揭抵押狀態,剩余45.5萬元貸款未清償。為避免房屋因抵押權實現被強制執行而喪失所有權,雷某某于2024年11月17日向銀行墊付了全部剩余貸款。然而,陳某在收款后遲遲未向雷某某返還代償款項,經多次催要無果后,雷某某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審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陳某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在未辦理解押手續前,若貸款持續逾期,銀行有權行使抵押權申請強制執行。雷某某作為房屋買受人,其基于合法買賣合同產生的期待權面臨因房屋被執行而滅失的風險。法院認為,雷某某為保全自身購房權益代陳某清償債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及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四項關于“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當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原債權自動轉讓給第三人。本案中,雷某某代償行為完成后,銀行對陳某的45.5萬元債權依法轉移至雷某某名下,其主張返還代償款的請求于法有據。
“這起案件的裁判核心在于準確界定‘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范圍?!鞭k案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包括擔保人、擔保財產受讓人、后順位擔保權人等七類主體范疇,其中第四項“對債務人財產享有合法權益且該權益將因強制執行而喪失的第三人”直接適用于本案情形。法院最終判決陳某十日內償付原告雷某某 45.5 萬元。該制度既避免了債權人利益受損,又通過債權法定轉移機制保障了第三人追償權,實現了三方主體利益的平衡保護。
據了解,自2023年12月司法解釋實施以來,新源縣人民法院已運用該規則審結多起涉第三人代償糾紛案件。此類案件的公正審理,不僅彰顯了司法對市場交易安全的保障力度,更通過明確代償后權益救濟路徑,引導社會主體形成“誠信履約、合法維權”的行為預期,為優化縣域營商環境注入了法治動能。
法官提醒:
在涉及抵押財產交易等法律關系中,第三人代為履行前應注意留存代償憑證、書面協議等證據材料,確保在履行后能依法主張債權轉移。若遇債務人拒絕返還代償款項,可及時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借助司法裁判明確的規則導向保障交易安全。
通訊員:塔勒奔·杰恩斯努爾 聯系方式:15559297660
圖為辦案法官庭后向被告釋法析理畫面,最終被告在10日內將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中國日報記者毛衛華|塔勒奔·杰恩斯努爾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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