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兒包在我身上,不過需要點‘活動經費’。”
這句話,你是否在某個酒局或飯桌上聽過?當美好的承諾最終變成一地雞毛,那筆不菲的“辦事費”還能要回來嗎?
“有償請托”,這個深深植根于人情社會的現象,正是我國司法實踐中最棘手、也最富爭議的難題之一。它游走于灰色地帶,一端連著民事糾紛,另一端卻可能通向刑事犯罪的深淵。本文將結合大量真實案例,為您揭開這層迷霧。
一、訴請背后的真相:法院如何審視“有償請托”的本質
現實中,當請托目的落空,當事人對簿公堂時,幾乎沒人會承認自己是“花錢走后門”。為了讓訴求看起來合法,他們往往會給這筆錢披上各種外衣:委托服務費、不當得利,甚至最常見的——民間借貸。
但是,一張事后補寫的“借條”,真能把一筆非法的“辦事費”洗白成合法的借款嗎?
【案例一】:以“借條”為偽裝的請托
在肖某臣、肖某與薛某、穆某等合同糾紛再審案件【(2024)黑民申2864號】中: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為辦理工作事宜簽訂《合同書》,后因事未辦成,受托方出具了欠條。法院明確指出:“穆某、薛某所出具欠條的基礎是穆某無法返還基于《合同書》獲得的上述款項,而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肖某臣、肖某主張雙方關系形成新的借款合同關系缺乏法律依據。”
【案例啟示】:本案清晰地表明,法院會穿透文書表面,探究交易的真實目的。源于不法請托的債務,不會因為形式上轉化為“借條”或“欠條”就獲得合法性。法律不保護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這是司法審查的基本原則。
二、核心分野:請托目的的正當性——一切爭議的起點
在撕開“偽裝衣”后,法院要審查的第一個核心問題是:你托人辦的,究竟是什么事?并非所有的“花錢辦事”都上不了臺面。其正當與否,是決定法律是否保護你的關鍵。
1. 合法的勞務與咨詢
市場經濟中,付費獲取專業服務是天經地義的。例如,你聘請一家專業的咨詢公司,為你分析市場、撰寫商業計劃書;你委托一名經驗豐富的律師,為你處理復雜的法律事務。在這里,你支付的費用,是購買對方的知識、經驗和合法勞動,其目的是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最大化你的合法利益。這類委托關系,受法律的嚴格保護。
2. 非法的利益與權利尋租
與合法服務相對的,就是那些旨在破壞規則、謀取不當利益的請托。其核心特征,是試圖通過金錢或人情,去影響和收買本應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權力。
◆在招投標中,不是靠產品質量和價格取勝,而是想“搞定”評委;
◆在求職中,不是憑自身能力過關,而是想“買通”人事主管;
◆在子女入學中,不符合條件,卻想通過“找關系”獲得一個本不屬于你的名額。
這類行為,支付的費用本質上是權力尋租的成本。它直接挑戰了社會的公平底線和公共秩序,是法律明確否定的對象。本文后續討論的,正是這類不正當或非法的有償請托。一旦法院認定請托的目的落入了“非法利益尋租”的范疇,司法的天平將如何搖擺?
三、司法天平的搖擺:為何“同案不同判”?
合同無效,錢該怎么處理?這正是司法實踐中最具爭議、裁判結果大相徑庭的地方。
第一種判法:嚴懲不貸型----“手不干凈,法律不管”
這種做法態度最為嚴厲,旨在從源頭上杜絕請托之風。法院認為,請托人自愿將自己置于法律保護之外,就應承擔“血本無歸”的風險。
【案例二】:請托中標
在王某與孫某委托合同糾紛案【常州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二】中,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欲通過“打點”、“走關系”的方式獲得中標的行為顯屬違法,有違公序良俗。如果認定該行為無效并允許返還,“無異于‘助長’此類行為的發生”,最終“援引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法理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啟示】:該案是司法政策導向的鮮明體現。法院的判決超越了合同無效財產返還的一般處理方式,上升到了社會治理層面,意圖通過提高不法請托的風險成本,來遏制此類行為,弘揚公平競爭的社會價值觀。
【案例三】:為服刑親屬辦事
在羅某山與樊某燈不當得利糾紛案【(2025)鄂28民終806號】中,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羅某山委托他人辦理其子在監獄的“崗位調動”,實質是“試圖通過非正當途徑干預監獄內部管理”,該請托系“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屬非法之債,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駁回其起訴。
【案例啟示】:本案警示,任何試圖干預、影響國家公權力(特別是司法、刑罰執行)正常運行的請托行為,都會受到法律最堅決的否定性評價。在此類敏感領域,法院幾乎不會給予請托人任何救濟空間。
【更多案例】:此種裁判思路在各地法院均有體現,如:
★符某遇與李某委托合同糾紛案【(2025)瓊01民終1628號】
★呂某與吉林市眾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案【(2025)吉02民終1050號】
★朱某與梁某不當得利糾紛案【(2025)豫01民終5144號】
★朱某奎與王某等行紀合同糾紛案【(2023)蘇民申2425號】
第二種判法:恢復原狀型-----“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這種做法更側重于防止受托人不當得利,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平衡責任。
【案例四】:酌情返還“辦事費”
在蘭某與閆某不當得利糾紛案【(2025)豫15民終1197號】中,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為租賃土地而進行的請托行為無效,但考慮到“雙方均存在過錯”,且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實際進行了部分工作,有相應的時間、金錢投入”,故“酌定按70%比例返還”。
【案例啟示】:此案展示了一種更為折衷的裁判思路。它既通過認定合同無效來否定了請托行為,又通過部分返還避免了受托人因對方的不法目的而完全獲利,體現了民法典“公平原則”在復雜案件中的靈活運用。
【案例五】:支持返還“辦事費”但需承擔部分損失
在劉某與馬某委托合同糾紛案【(2025)陜05民終769號】中,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馬某請托劉劉某為其不符合條件之女辦理入學,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判令劉某“應將收取馬某的30000元款項予以返還”。同時,因雙方均有過錯,對馬某主張的利息請求不予支持,對劉某主張要求合理勞動支出及實際差旅費用也不予支持。
【案例啟示】:這是“返還本金、駁回利息”的典型處理方式。法院的核心邏輯是:受托人不能從無效合同中獲利,故本金應返還;請托人亦有過錯,不應從其不法行為中獲得任何額外收益(如利息),以此實現對雙方的“各打五十大板”。
【更多案例】:此種裁判思路同樣普遍存在,如:
★劉某某與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2025)粵1402民初1169號】
★張某乙與謝某田民間借貸糾紛案【(2025)川1723民初508號】
★王某英、郭某等與賀某委托合同糾紛案【(2025)陜01民終3366號】
第三種判法:公權介入型----“民事不管,公家處理”
這是一種將民事審判與行政、刑事監管相銜接的思路。
【案例六】:“居間費用”由主管部門處理
在甘肅英某建筑有限公司與馬某、陳某合同糾紛案【(2024)陜民申6928號】中,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英某公司請托馬某幫助中標的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屬于“基于不法目的給付行為”,對其返還50萬元“居間費用”的請求不予支持,并明確指出該費用“應由有關招投標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案例啟示】:本案體現了司法的謙抑與協同。法院認識到此類糾紛的財產處分已超出民事調整范疇,將其定性為應由行政機關監管的公共事務。這既避免了法院為不法行為“背書”,又為公權力介入、維護市場秩序指明了方向。
四、終極雷區:從民事到刑事的驚險一躍
在討論這筆錢該不該退時,我們絕不能忽視一個更大的風險: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已經觸犯了刑法?
風險一:受托人涉嫌詐騙罪
如果受托人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能力或意圖去“辦事”,只是虛構事實來騙取錢財,那么他的行為可能涉嫌詐騙罪。
【案例七】:虛構能力辦理入學構成詐騙罪案
在被告人郭某詐騙案【(2018)京0108刑初849號】中,郭某謊稱能為被害人之子辦理名校入學,在陸續找了四位關鍵人都得到否定回答、明確無法辦成的情況下,仍然收取了被害人30萬元。其行為被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
【案例啟示】:區分民事糾紛和刑事詐騙的關鍵在于受托人的主觀意圖。如果受托人明知事不可為而為之,其目的就不再是“嘗試辦事”,而是“非法占有”錢款。此時,案件性質就從“民”轉“刑”。
風險二:雙方涉嫌賄賂犯罪
這是最危險的雷區。如果受托人收錢后,真的去找了掌握公權力的“關鍵人物”并送上財物,那么請托人、中間人和公職人員就可能構成一個完整的行賄、受賄鏈條。
【案例八】:層層轉請托中“中間人”構成受賄罪案
在王某剛受賄案【(2018)京03刑終492號】中,作為中間人的王某剛伙同他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16人違規辦理北京戶口并從中獲利,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案例啟示】:此案為所有“司法掮客”或“中間人”敲響了警鐘。在賄賂鏈條中,中間人并非安全的“局外人”,其利用自身影響力連接請托人與公權力,并從中牟利的行為,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
五、破局之路:在懲戒與公平之間尋求平衡
面對司法實踐的種種不一,我們該何去何從?
早在2015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通過典型案例明確指出:“對因托人情,找關系等請托形成的債務,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不應認定合法有效。……對于已經給付的部分,資金提供者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引自《因請托形成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江蘇高院2015年度公布十大民間借貸典型案例之案例九》),該案例評述的正是顧某青與趙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14)寶曹民初字第111號】。
這一觀點代表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非法請托的堅定立場。但為了避免讓失信的受托人成為唯一的贏家,在當前《民法典》的框架下,構建一個更為精細化的處理規則,或許是更優的選擇:
1、定性上,堅決否定。明確宣告此類請托協議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2、財產處理上,堅決阻斷不當得利。
3、后果上,引入公權追繳。對于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院即便不再直接判決“追繳”,也應主動向有關行政或監察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4、機制上,強化刑民銜接。法院在審理中必須保持高度警惕,一旦發現涉嫌詐騙、賄賂等犯罪線索,必須依法將案件移送,絕不能“以判代罰”。
六、結語:幾句心里話
永遠不要迷信“捷徑”。 規則,恰恰是保護我們普通人最堅固的鎧甲。當你試圖繞開規則時,你也就脫離了法律的保護。
“花錢辦事”的錢,是最高風險的賭注。 賭輸了,不僅血本無歸,還可能讓你自己背上“行賄”的刑事風險。
警惕那些“路子很野”的能人。 他們今天能為你“破例”,明天就能讓你“出事”。真正的“能人”,是善于在規則之內把事情辦好的人。
法律不保護“投機取巧”,但更不會讓“設圈套的騙子”高枕無憂。希望今天的分享,能讓大家在面對類似誘惑時,多一分清醒,多一分對法律的敬畏。守住底線,才是人生最穩妥、最寬廣的道路。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基于法律規定及公開案例的個人解讀和普法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由于個案情形千差萬別,如遇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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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眾號【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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