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精神病或癡呆婦女性交應當如何定性處理?
由于精神病人或者癡呆婦女缺乏正常的認識和意志能力,因此行為人與精神病或者癡呆婦女性交的,不能以女性是否表示同意為標準,而應以男方是否明知、女方是否有行為辨認和控制能力,根據司法精神病鑒定情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1.如果行為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婦女(重度)而與其性交的,不管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無反抗,因女方無承諾性交的能力,都應以強奸罪論處。
2.如果行為人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或者與精神病已基本痊愈的婦女性交,婦女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
3.如果精神病人或癡呆婦女(輕度)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在女方自愿情況下性交的,不構成強奸罪。
4.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女方是精神病人或者癡呆婦女,將女方的挑逗誤認為女方放蕩而與其性交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但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的,構成強奸罪。
二、如何妥善處理奸淫幼女案件中的特殊問題?
幼女是指不滿14周歲的女性。幼女身體發育不成熟,對性交的性質、后果缺乏辨認能力,所以刑法對其身心健康進行特殊保護。根據《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見》等有關規定,對于與幼女性交的,應當區分案件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明知(包含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論采用何種手段和幼女是否自愿,原則上應以強奸罪定罪,并從重處罰。根據《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見》第19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2.行為人確實不知是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存在兩種情形:一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當然構成強奸罪。二是幼女早熟、身材高大、言行貌似成年人,又謊報年齡,未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雙方自愿性交,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宜認定為強奸罪。但幼女早熟、謊報年齡等,并不排除行為人通過各種途徑知道或認識到女方可能是幼女。只要認識到女方可能是幼女而性交的,仍構成強奸罪。
3.需要注意的特殊情況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根據《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見》第27條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被告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除此之外,只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性交的,就構成強奸罪。所謂情節輕微,一般是指采用非強制手段、雙方自愿或者生殖器沒有插入等情況。所謂嚴重后果,主要是指對幼女身心健康或者身體的嚴重摧殘和傷害。
4.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見》第20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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