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記者 莊德通
“被告人李某通過郵寄的方式從境外非法運輸國家管制精神藥品進入國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今年3月,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宣判了這樣一起刑事案件。
2024年11月初,李某在某聊天軟件上聯系到“上家”,支付了價值1800元人民幣的虛擬貨幣,購買兩種藥品各10粒,并于2024年11月28日收取了從境外發送該藥物的快遞,并伺機用于非法活動。相關部門在所送檢材中檢出三唑侖成分和氟硝西泮成分,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渠雙平介紹,只要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行為的,即構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數量對量刑有直接影響,數量越大,量刑越重。
記者檢索相關案例發現,很多當事人在案發后都會表示,自己對“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所購買藥品的成分不了解等為由,認為購買并郵寄的行為不構成走私毒品罪。對此渠雙平表示,判斷行為人購買并郵寄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入境是否構成走私毒品罪,關鍵取決于其購買目的是否為疾病治療的需要,以及所購買數量是否明顯超出正常治療疾病所必需之量。
具體案件中,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僅是出于治療疾病需要,購買數量也符合正常治療的用量,且無向吸毒或販毒人員進行販賣的行為,那么通常不認定行為人構成走私毒品罪。反之,如果案件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出于非法用途的目的購買,那么即使其辯解對管制藥品或者所購藥品的成分不了解,亦可能會被認定構成走私毒品罪。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因此,行為人郵寄國際快遞進境,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所郵寄物品的情況。”渠雙平表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行為人不如實向海關申報郵寄進境藥品的情況,很可能會被司法機關作為認定為其“明知”郵寄物品為管制藥品的依據。當然具體案件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觀故意,還要依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綜合認定。
需要強調的是,涉及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和毒品等,種類和數量較為繁多,很多藥品在名字上并不能體現藥品成分。因此,為了避免犯走私毒品罪,首先,跨境網上購物者購買前要查清所購藥品是否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如果屬于,應通過醫療機構購買,盡量不要通過跨境網購方式購買;其次,不能將購買的精神藥品用于非法用途,確因治療疾病需要,需備好醫療機構診斷書、個人身份證明;再次,購買數量不能超過海關對郵寄進境物品的限值標準,并且要如實向海關申報藥品的品名,不能有任何逃避海關監管的瞞騙行為;最后,千萬不要為他人代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以免陷入走私毒品犯罪的風險。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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