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實務研究——銷售走私入境水果口味電子煙行為的辯護策略辨析
近年來,水果口味等經過調味的電子煙吸引了大批消費者,形成了龐大的消費市場,也因此引得不少人“入局投資”開拓“新興市場”。
與此同時,由于水果等口味的吸引,可能誘導青少年和非吸煙者嘗試電子煙。而電子煙雖有別于普通卷煙,但本質上仍包含尼古丁等成癮性物質,還有甲醛、乙醛、重金屬(如鉛、鎳)、超細顆粒物等有毒物質,可損傷肺部、心血管系統,水果香精也只是掩蓋了電子煙對人的身體危害。
因此,自2022年以來,我國持續收緊水果口味電子煙監管法規政策,對市場流通環節的執法打擊力度也在持續加大。而水果口味電子煙雖在國內流通受阻,但市場需求依舊旺盛,因此依然有人鋌而走險,通過銷售走私回流的水果口味電子煙獲利。
政策背景
2022年3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的《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該規定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實施。
2022年4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1700-2022)規定:不應使產品特征風味呈現煙草外的其他風味。規定明確了5個月的過渡期,已于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也就是說,根據“煙草專賣”的有關法律規定,2022年10月1日新規生效后,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水果口味電子煙,即涉嫌違法犯罪。
問題提出
筆者擬結合經辦案件,對當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走私入境的水果口味電子煙辯護策略問題進行辨析。
(一)基本案情
偵查機關指控:2022年12月份以來,當事人“哪吒”(化名)涉嫌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國內禁止銷售的水果口味電子煙(均為某電子煙品牌正品)出口至國外后,又通過繞關方式將前述電子煙走私進境,并在國內非法銷售,偷逃應繳稅款300余萬元,銷售金額1800余萬元。
(二)案情辨析
本案的定性是爭議的焦點。偵查機關認為,本案同時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非法經營罪。其主要理由:
其一,當事人“哪吒”明知涉案水果口味電子煙禁止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合法報關出口至國外后,又通過繞關走私的方式將電子煙回流至國內,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其二,繞關走私電子煙入境后,當事人“哪吒”為了非法牟利,在國內進行銷售牟利,其行為已違反國家規定,應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其三,本案走私行為和銷售行為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均涉嫌犯罪,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罪、非法經營罪,數罪并罰追究當事人“哪吒”的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一)有效的辯護點
1、本案不存在適用走私和非法經營兩罪并罰的可能性。顯而易見,本案中的繞關走私行為和境內銷售行為具有統一性——繞關走私是手段,銷售獲利是目的。即:繞關走私是銷售獲利的必經階段,銷售獲利是繞關走私的當然結果,兩者緊密結合,不可分割。既然銷售是走私的當然結果,則走私后的銷售行為不具備期待可能性,不具有刑罰的該當性。
2、本案的銷售行為不應單獨評價為非法經營罪。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條件是“違反國家規定”。而刑法規定的“國家規定”,僅僅限定為以下兩類: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二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本案中涉及的規定,一是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的《電子煙管理辦法》,二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1700-2022)。前述兩個文件均屬于法律位階較低的“部門規章”。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有關規定,前述部門規章不能認定為“國家規定”。
3、“縮短的二行為犯”理論對準確分析本案定性的影響。“縮短的二行為犯”源于德國刑法理論,即:行為人表面上看起來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但實質上該行為吸收或壓縮了通常需要前后兩個行為才能完成的犯罪過程的犯罪類型。其核心在于:法律將原本在邏輯上可分的前后兩個行為(通常前行為是手段,后行為是目的),壓縮規定為一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即兩個行為的結合——前行為是后行為的必經階段,后行為是前行為的自然延伸。
在本案中,當事人“哪吒”前面實施的繞關走私行為,與后面實施的銷售行為,兩者具有統一性——如果當事人“哪吒”走私回流后不在國內銷售,那就根本就沒必要將涉案電子煙正常報關出口。因此,應將“銷售行為”與“走私行為”認定為一個整體,并且銷售行為作為走私行為的當然結果,不應對銷售行為進行刑法上的有責性評價。
綜合前述觀點,關于案件定性:鑒于本案不存在數罪并罰的前提,并且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繞關走私的事實已經是既遂狀態,當事人“哪吒”繞關走私水果口味電子煙入境銷售的行為,僅應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一罪。
(二)無效的辯護點
有觀點認為,水果口味電子煙不屬于“卷煙”,不是“煙草專賣品”,不可能獲得行政許可,因此不應納入非法經營罪的認定要件范疇。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一方面,不管口味如何,煙草口味電子煙和水果口味等非煙草味口味電子煙,都屬于“電子煙”。嚴格意義上來說,2022年10月1日以新國標生效后,水果口味電子煙是否屬于“卷煙”,是否屬于“煙草專賣品”,在《煙草專賣實施條例》目前明確將電子煙“參照”卷煙管理的前提下,我們并不能機械否認水果口味電子煙作為“煙草”的本質屬性。
另一方面,對煙草“專賣”的基礎邏輯,在于國家對特定物品實施準入限制。即:對煙草實行國家專賣制度,在于保護市場的準入秩序。現行法律框架下,在未經許可銷售煙草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的前提下,不能由此推論——銷售不可能獲得許可的水果口味電子煙等國內煙草“禁賣品”,反而不構成犯罪。
(三)辯護的風險點
在對本案定性辯護過程中,在案件不可能實行數罪并罰能夠達成共識的前提下,是認定“手段行為吸收目的行為,且目的行為不具備可刑罰性”,進而定性為走私普通貨物罪,還是認定“目的行為牽連手段行為,且目的行為刑罰更重”,進而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控辯雙方依然可能存在重大分歧,甚至可能影響法院判決的最終走向。
就“目的行為牽連手段行為”方面,當事人“哪吒”將國內禁止銷售的水果口味電子煙出口至國外后,又通過繞關走私方式走私進入境內,并且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國內銷售前述走私進境的電子煙,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哪吒”同時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和非法經營罪。
同時,鑒于當事人“哪吒”在案件中走私的“目的”是為了銷售水果口味電子煙牟利,因此,走私行為與國內非法銷售行為構成牽連關系,走私普通貨物行為與非法經營行為構成牽連犯,應當擇一重罪處罰,故可能以非法經營罪對當事人“哪吒”定罪量刑。
辦案感悟
作為辯護人,要通過細致的案件分析和法律研究,全方位研判有利于當事人的辯護點,同時也要充分關注不利于當事人的風險點,才能為當事人提供最有力的辯護,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
在個案中正確適用法律,不僅關乎個案公平,更是維護法治尊嚴和促進司法正義的重要體現。而刑事危機化解背后,需要律師團隊對時機的精準把握、對細節的極致掌控,以及對客戶高度負責的專業精神。
當然,化解危機的最高境界,是讓當事人無需經歷風暴的中心。而當刑事法律風險猝然降臨,專業刑辯律師的深度介入,就是為當事人保駕護航的最強盾牌。
作者介紹:
龍建林律師:夢海律所管委會主任
龍建林律師系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所管委會主任。從事律師職業前,曾在中國大陸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法定機構等單位任職十余年時間,曾任檢察官、國家公訴人、行政聽證員、行政執法員和行政審批主任等職務,并入選某省級檢察機關調研人才庫、某副省級城市行政機關聽證員庫,擁有比較豐富的刑事、行政法律領域從業經驗,擅長辦理刑事、行政法律案件和法律風險控制法律事務,擅長就特定法律問題和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爭議解決方案。
龍建林律師還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務站”訴訟服務志愿專家、深圳市政府行政聽證員、深圳市法學會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青年研究會理事、深圳市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研究員、廣州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人民檢察院聽證員等職。
龍建林律師熱心公益以及志愿者服務事業,曾受共青團中央派遣,以“西部計劃”志愿者身份在西部地區從事志愿服務工作,曾多次捐助學校建設,已持續參加無償獻血近15年時間。
執業領域、代表案件、專業文章:
刑事辯護、刑事控告、刑事申訴、涉案財物處置,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
教育經歷:中南大學法學學士,吉林大學法律碩士。碩士研究生學習期間,師從我國著名刑事訴訟法學家閔春雷教授,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等。
典型案件:
1、某醫藥科技公司負責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判決無罪);
2、某市政協委員涉嫌聚眾斗毆案(檢察院階段不起訴);
3、某公司職員涉嫌合同詐騙案(涉案數額特別巨大,一審緩刑);
4、某供應鏈公司負責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非法經營案(一審打掉走私普通貨物指控,并在法定最低刑下判決);
5、某公司財務總監涉嫌詐騙案(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偵查階段取保候審);
6、某科技公司中層負責人涉嫌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偵查階段取保候審);
7、某鋼結構公司董事長涉嫌挪用資金案(偵查階段兩次爭取到檢察院不批捕);
8、某平臺公司副總裁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獲法定最低刑從輕處罰);
9、某公司員工涉嫌詐騙案(數額特別巨大,偵查階段不予批捕后,辦案部門未再移送審查起訴);
10、某跨國公司銷售經理涉嫌行賄案(監委調查階段順利化解風險);
11、某公司員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偵查階段爭取到檢察院不批捕);
12、某制造公司負責人貸款糾紛申訴、刑事控告案,順利促使涉案當事人接受紀委監委調查;
13、某盜竊案,一審順利獲減輕四成以上刑罰,二審爭取到法院發回重審;
14、某基因科技公司行政復議案,代表被復議方取得勝訴結果,后對方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
15、某金融服務公司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代表被復議方、被告方取得勝訴結果。
專業文章:
1、《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監委調查階段律師法律幫助權問題辨析——基于新〈監察法〉背景下的再思考》(唯一作者,已被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收錄);
2、《審查起訴環節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與有效辯護問題探析》(唯一作者,已被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收錄);
3、《偽造境外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應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第二作者,已被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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