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福安檢察 +
一套看似平常的移動支付操作,背后卻隱藏著毒販逃避法律制裁的精心布局!在福安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中,韓某某在販賣精神管制類藥品的同時,以“自洗錢”方式企圖逃避偵查。最終,福安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對韓某某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韓某某構成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4000元。
案件回顧
2024年2月,被告人韓某某在明知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社交平臺發布廣告,在網上進行銷售。為掩蓋交易資金來源,韓某某提前準備了他人名下支付寶賬戶,要求陳某以口令紅包形式支付貨款,企圖“漂白”涉毒資金。
這起案件看似“金額不大、手法簡單”,卻觸及了毒品犯罪鏈條的多個環節,其明知是管制藥品仍通過網絡售賣,還利用他人支付寶賬戶收取涉毒資金,其行為屬于毒品犯罪中“自洗錢”方式之一,已構成洗錢罪。
什么是自洗錢?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明確規定:行為人實施毒品犯罪等七類上游犯罪后,自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同樣構成洗錢罪。洗錢行為主要體現為五種類型:
提供資金賬戶
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通過轉賬或其他支付結算方方式轉移資金
跨境轉移資產
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所得及其收益
檢察官提醒
洗錢犯罪與毒品犯罪相伴相生,在電子支付盛行的當下,一不小心,普通人都可能成為洗錢的“幫兇”,要切忌:
1.不出租、出售自己的支付賬戶,防止被用于違法收款、洗錢;
2.不擅自轉讓、攜帶、代購任何處方藥或管制類精神藥品;
3.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社交平臺上的言行、交易都受法律約束。
隨著支付方式不斷創新,毒品犯罪分子的洗錢手段也在“升級換代”,毒資清洗手法日趨隱蔽,每個公民都應守好自己的支付賬號,拒絕成為洗錢犯罪的“工具人”。福安市檢察院也將繼續依法履職,嚴厲打擊涉毒洗錢犯罪,以檢察履職筑牢法治防線。
文案:第一檢察部 江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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