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六月驕陽似火,禁毒警鐘長鳴。
從懲治涉毒犯罪到預防教育宣傳,從個案辦理到社會綜合治理,檢察力量貫穿禁毒工作全程。接下來,讓我們一同走進檢察機關的禁毒實踐,感受法治守護平安的堅定力量。
案例回顧
2024年3月12日,吳某(另案處理)聯系馮某,提議二人各出資5000元前往仙桃市購買毒品,馮某因資金不足予以拒絕。同年3月22日,吳某再次與馮某商議此事,馮某表示同意。
為籌集毒資,馮某將其車輛開至某車行辦理抵押貸款。隨后,二人從監利市出發,抵達仙桃市交易地點,從毒販關某(另案處理)處以1.5萬元購得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00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返回監利市后,二人共同吸食了約1克甲基苯丙胺及7顆甲基苯丙胺片劑,并將剩余毒品分取。另查明,馮某某還涉嫌一起販賣毒品行為。
2024年10月22日,公安機關以馮某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將該案移送監利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提審訊問時,馮某堅稱其從仙桃購買的毒品僅供個人吸食,并非用于販賣,因此不認可檢察機關將其購毒行為定性為運輸毒品罪及相應量刑建議。
監利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馮某具有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的主觀故意。即便馮某屬于吸毒人員,但其駕車跨市購買較大數量毒品并返回本地的行為,已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構成運輸毒品行為。雖然其運輸行為在被查獲時已完成,仍應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依據2023年6月26日《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理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吸毒者因運輸毒品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該規定同時包括購買、運輸、存儲毒品行為正在進行或者實施完畢的情形。因此,對馮某以運輸毒品罪定性符合立法原意。
2025年1月15日,監利市檢察院以馮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于同年4月25日作出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馮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檢察官說
有人認為,“我只是買點自己用,又不賣,不算犯罪吧?”大錯特錯!本案中馮某跨區域購買毒品的行為本身,就被依法認定為運輸毒品罪。法律對毒品犯罪的打擊是全鏈條的,購買、運輸、持有達到一定數量都構成犯罪。切勿心存僥幸,為一時之快踏上不歸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第一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第二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第三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四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五款: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七款: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2211期
來源|“正義監利”微信公眾號
作者|張妍妍 高定律
責任編輯|王云飛 黃嬌
編輯|余靜
點“推薦”給我一個小心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