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殺兇徒何罪之有?
文 | 趙進華
高分古裝劇《大宋提刑官》講述了南宋著名刑官宋慈屢破疑案、懲惡揚善的傳奇故事。
當然,史傳中宋慈的事跡記載不詳,所以劇中的一系列疑案奇案都是參考宋慈的著作《洗冤集錄》和其他的古代案例,再融入創作者的文學想象、藝術加工得來。
正由于電視劇“非實錄”的性質,因此劇中案件的不少情節存在明顯的漏洞和瑕疵,若結合相關歷史背景,更顯出其荒誕不經,毛竹塢無名案即為一例。
惡跡斑斑的匪首王鵬僥幸逃過官府的抓捕,趁著夜色竄入毛竹塢村大善人何老二家中,欲行盜搶,卻不料被何老二用一把篾刀完美反殺,結束了其卑鄙而罪惡的一生。
何老二一貫本分,殺人憑的是自衛的本能和一腔血勇,移尸村外竹林后,何老二卻患上了殺人后恐懼癥:“我殺了人了,犯了王法了,這可怎么辦?”(此處模擬何老二心理活動)
寢食難安的何老二解不開思想上的疙瘩,在散盡家財之后,打算上吊自殺,總算天不絕人,宋提刑如神兵天降,將其解救下來。
此時的宋慈,雖有幾分懷疑,但尚不能確定何老二就是殺人兇手,何況他需要說服的不僅是自己,還有眾多村民。
于是第二天,宋提刑將村民們召集于一處,當眾演示了令人拍案叫絕的辦案手法—蒼蠅辨刀(此方法并非憑空杜撰,而有其文獻依據,有興趣的讀者可查閱《洗冤集錄》),從而將何老二的“兇手”身份鎖定。(宋慈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推測和還原入情入理,頗具說服力,但還沒有達到現代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這就是所謂“歷史局限性”吧。)
接下來,當何老二像一個溺水之人即將溺斃之際,宋提刑又拋出了他的救命繩索,并順帶宣講了大宋律法的精義:
你是在王鵬入室行盜、本能自衛的情況下,意外將王鵬砍死的,若不是床沿擋住了刀鋒,被砍死的就不是匪首王鵬,而是你善人何老二。大宋律法,懲的是惡,揚的是善。你不但殺人無罪,而且殺賊有功!
宋提刑此言一出,在場村民無不拍手稱快,作為嫌疑人的何老二也是如釋重負、如獲新生。
在這一刻,司法邏輯和民眾心理實現了高度的契合。宋提刑坦言,這是他辦案多年辦得最痛快的一件案子,相信觀眾看得也一定很過癮。
不過,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
本案其實有一個很大的敗筆,筆者不能不予指出。
宋提刑的當眾釋法,依據的主要是現代刑法上正當防衛的法理,卻忽略了古代社會的法律常識。
實際上,何老二也好,其他關切的村民也好,根本無須宋提刑的慷慨陳詞,也能確定無疑地知道何老二是否有罪,因為宋朝的法律對類似本案這種情況有白紙黑字的規定。
《宋刑統·賊盜律》規定:
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斗殺傷二等。其已就拘執而殺傷者,各以斗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
這一條款實際上包含了對兩種行為的法律定性。
其一,深更半夜,無緣無故,闖入別人家中,構成輕罪(今可定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對應的刑罰是笞四十;其二,被闖入一方當場殺死闖入者的,不須承擔刑事責任(不過有兩種例外情形)。
中國古人雖無“私宅神圣”的觀念,但本條保護私人住宅安寧的立法用意一目了然,同時也可視為對特定時空條件下正當防衛權的具體確認。
以何老二反殺王鵬案的情形來看,完全符合《宋刑統》“夜無故入人家”條的規定,何老二于法自然是應當“勿論”的。
有人可能會說,法律雖是明文,但是何老二等人均為鄉野草民,對大宋律法知之甚少,不清楚其行為的性質也在情理之中。
這說法貌似有理,實則不然。
須知,宋律中的“夜無故入人家”條遠紹秦漢舊律,近承隋唐新統,后來又為元明清諸代法律所因襲,是中國古代知名度非常高的法律條款和法律制度之一,說其家喻戶曉恐怕也不為過。
北宋的華鎮,一位學者型官員,曾在一篇討論復仇的文章中提到“夜無故入人家”律,并闡明了自己的理解:
若律曰:“夜無故入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是殺人者,法不必皆死也。夫夜無故入人家者,未必皆侵害于人;主人可以登時殺之者,有侵害于人之理也。有侵害于人之理者,殺之無罪。(《云溪居士集》卷二〇)
另外一個宋朝官員叫張湍(一作張端)的,曾任河南府司錄。府里為了祭祀典禮專門買了一只豬,誰料中途豬掙脫控制,竄入張湍家中,張湍毫不含糊,三下五除二就把豬宰殺了。
知府管張湍要豬,張湍答道:
“律云:‘豬無故夜入人家,主人登時殺之,勿論。’”事情的結局是“尹大笑,為別市豬”。(《宋稗類鈔》卷六)故事里,張湍借諧音抖了個機靈,當然,這一定是建立在對“夜無故入人家”律熟稔無比的基礎上的。
宋代法治文明的發達不僅體現在少數封建士大夫和政府官員的法律素養上,更體現在社會一般民眾的法律素養上。
北宋前期知袁州(巧的是,歷史上的宋慈曾任江西提點刑獄,袁州正屬其管轄,而該地多竹,如毛竹塢村那般的山村應該不在少數)的楊侃如此評價治下百姓:
“今袁之民,既皆知法,是易治也,非難治也。”(《全宋文》卷二一一《新建郡小廳記》)為何百姓“皆知法”?
固然是因為繁榮的商品經濟助長了民眾的權利意識,同時與官方的持續努力也是分不開的。
宋政府重視法律宣教,除法學教育、明法考試、法律條文的公布與宣傳之外,更開辟多種社會化的宣傳渠道,將警治安全禁衛知識向全社會進行多種多樣的宣傳教育。
在這樣的背景下,即便是鄉野小民,對“夜無故入人家”律也應該有較高程度的認知。
正是因為當時全社會對“夜無故入人家”的律法有著較為充分的了解,一來二去,才形成了關于“夜無故入人家”的一系列約定俗成的說法和諺語。
這些說法和諺語大多記載于中國古代的文學作品中:
如元代喬吉《李太白匹配金錢記》:“(王府尹)這廝說也說不過,夤夜入人家,非奸即盜,必定是個賊。”
明代西湖漁隱主人《歡喜冤家》第六回:“律有明條,夜深無故入人家,非奸即盜,登時打死勿論。”晚明孟稱舜《桃花記》:“又道夤夜無故入人家,登時打死不論。”
清代曹去晶《姑妄言》:“你夤夜直入我內室,非奸即盜。”
清代佚名《施公案》:“夤夜入院,非奸即盜。”
佚名《于公案》:“夤夜入宅,非奸即盜。”
清末蘇同《無恥奴》:“你可曉得無故入人家,是有罪名的么?”
還有人將之入詩:“有甚指揮離海嶠,憑何文引到天涯。更有一端違法處,夜深無故入人家。”(《三元記》第二十七出)清代學者包世臣更是直言:“諺言夜無故入人家,非奸即盜。”(《齊民四術》卷七上)可見這一觀念深入人心。
綜上可知,私宅之主殺死夜間闖入者,罪與非罪,律有明文,對中國古人而言似乎并不存在認識上的模糊地帶。
至少,在宋慈所身處的南宋中后期,實施長達數百年的“夜無故入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之律令不僅代表了國家法的鮮明立場,而且必定成為當時全社會普遍認同的法律常識,深植于各階層人民的內心。
在這種情況下,反殺兇徒的何老二在事件發生后完全可以在第一時間申明官府、自證清白,而不必移尸竹林,擔驚受怕,也免去了宋提刑一番辛苦調查,節省不少司法資源呢。正所謂“天下本無事,編劇自擾之”,可笑可嘆!
趙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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