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一次醉駕被查獲,被刑事追責后,就應深刻吸取教訓,不要再次犯錯,但仍有人心存僥幸,屢教不改,再次觸碰法律“高壓線”。
6月18日,石阡法院審理一起危險駕駛案,縣委政法委組織干部及群眾30余人參加旁聽,現場接受警示教育。
被告人曾某可謂“劣跡斑斑”,曾經身為人民教師,卻因漠視交通安全法規,2013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2020年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石阡縣公安局罰款、暫扣機動車6個月;2021年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石阡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022年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石阡縣公安局罰款、行政拘留;2024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后被開除公職。之前的警示未能喚醒曾某內心的敬畏和自省,卻仍不思悔改。2025年4月28日早上,被告人曾某在家吃早餐飲酒后,又騎車去買酒喝,后駕駛無牌照普通二輪摩托車,被石阡縣交通警察大隊當場查獲,經鑒定中心鑒定,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 287.59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飲酒后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曾某多次飲酒駕駛機動車被多次行政處罰,并在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應當從重處理,并不得適用緩刑。鑒于被告人曾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依法判處曾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四條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八)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九)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十)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法官提醒:親朋好友相聚飲酒后,切勿心存僥幸酒駕,堅決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同桌人也應盡到提醒的義務。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廣大市民應守法出行,文明駕駛,共同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謹記法律的底線不容觸碰,任何僥幸心理都將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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