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江西頻道
人民網記者 羅娜
臨近畢業季,有的學生想走捷徑,結果掉入網絡“論文發表服務”陷阱。近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案件回顧】
原告李某是江西豐城人,在讀博士研究生。2024年下半年,李某在某社交平臺看到被告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發布的論文發表服務帖,聲稱可以提供論文翻譯、投稿及發表等服務。
李某與該公司聯系后,雙方達成協議: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承諾于2025年2月前,在中國某核心期刊發表李某撰寫的畢業論文,費用28000元,李某預先支付14000元定金。之后,雙方補簽《論文委托發表服務合同》,李某補足了尾款。但截至2025年3月,論文仍未發表,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退還全部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提供論文發表服務的行為,嚴重違背學術誠信原則,擾亂學術研究和教育秩序。因此,原被告簽訂的《論文委托發表服務合同》自始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各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擔責。原告李某作為在讀博士研究生,明知論文代發服務不合規卻仍選擇輕信,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所支付費用的80%,共計22400元。
【人民說法】
法官提醒,花錢“買論文”既違背學術道德,又觸碰法律紅線。學術之路無捷徑,唯有踏實鉆研、誠信寫作,才能行穩致遠,切勿心存僥幸,因小失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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