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趙某系某公司職工,日常住公司宿舍。2022年5月31日19時許,趙某在下班后去公司外驛站取私人快遞,取完快遞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傷,經法院判決,趙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23年5月29日,趙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趙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關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問題,人社部發〔2016〕2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趙某居住在公司宿舍,宿舍在公司院內,趙某下班后離開公司去驛站取私人快遞,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傷,并非以上下班為目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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