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流量經濟的發展,“網紅”賬號的經濟價值與日俱增。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有的員工個人名義注冊的新媒體賬號,擁有眾多粉絲群體的網絡平臺賬號也越來越顯現出其本身的經濟價值。
網友咨詢:
員工因工作實名注冊的自媒體賬號,離職后該歸誰?
范其安律師解答:
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物,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員工離職后注冊在其名下的新媒體賬號的歸屬在不同的案件事實中會有不同的認定結果。
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在用人單位安排下從事的勞動所形成的勞動成果歸用人單位享有。如果賬號雖然由員工注冊,但主要用于公司業務,用于發布公司的產品信息、宣傳公司的品牌,并且賬號的運營團隊是由公司員工組成的,則賬號應歸公司所有。
如果員工使用自己的個人信息注冊新媒體賬號,且賬號的使用主要是基于個人興趣、愛好或私人事務,與工作無關,則歸員工所有。
范其安律師補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范其安律師
廣東安(成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曾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13年。成為專職律師后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在建設工程、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等領域有深厚造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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