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一則一審判決書顯示,黑龍江省綏化市望奎縣中醫院原黨總支書記、院長劉某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根據判決書,劉某義案涉及7家藥械企業、1家建筑公司的4名老板、4名業務員,以及望奎縣中醫院一名向該院銷售低值耗材的原職工。
劉某義總共受賄659萬元,其中323萬元被用于花銷或交給妻子保管,剩余336萬元存放在車庫中。后因其中一名行賄人涉嫌刑事犯罪害怕被查,劉某義將336萬元退回。
本案詳情統計如下:
被告人劉某義,男,住望奎縣。因本案,于2024年9月4日被綏化市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于2025年1月24日經明水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明水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于2025年2月6日經明水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明水縣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明水縣看守所。
明水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明檢刑訴〔2025〕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義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明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義、辯護人宋洪悅、劉美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義利用擔任望奎縣中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職務上的便利,在藥品采購,藥款、工程撥付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9家單位或個人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659萬元(以下幣種相同),其中收受黑龍江某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以下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峰43萬元,被告人劉某義將40萬元交給妻子黃某東保管,3萬元用于日常花銷;收受望奎縣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某有250萬元,2019年9月,被告人劉某義聽聞孫某有涉嫌刑事犯罪后因害怕其被查,將存放在車庫中的150萬元退還給孫某有;收受天津某某藥品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稱天津某某藥品公司)業務員董某海4萬元,被告人劉某義將錢款用于日常花銷;收受黑龍江省某某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286萬元,被告人劉某義將其中100萬元交給妻子黃某東保管,其余186萬元放置其車庫內。2024年8月,被告人劉某義將186萬元退還給姜某;收受山東省某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業務員曹某東10萬元,被告人劉某義將錢款用于日常花銷;收受望奎縣中醫院原職工張某偉48萬元,被告人劉某義將錢款交給妻子黃某東保管;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黑龍江區域業務員齊某10萬元,被告人劉某義將錢款交給妻子黃某東保管;收受杭州市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濤6萬元,被告人劉某義將錢款用于日常花銷;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業務員田某陽2萬元,被告人劉某義將錢款用于日常花銷。
被告人劉某義于2024年9月4日被綏化市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
案發后,涉案贓款659萬元已全部上交至綏化市監察委員會,其中被告人劉某義上交贓款323萬元,孫某有上交150萬元,姜某上交18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劉某義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劉某義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義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
被告人劉某義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罪認罰。其辯護人宋洪悅、劉美辰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某義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應當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義全額退贓,最大限度降低社會危害性,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損害。被告人劉某義從事醫療工作,多次獲得社會各界的積極評價,被告人劉某義曾獲得國家級榮譽并參與抗疫工作,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過貢獻,其再犯可能性小,應當適用較輕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義利用擔任望奎縣中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職務上的便利,在藥品采購,藥款、工程撥付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黑龍江某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以下稱某某公司)等9家單位和個人所送現金人民幣659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1.收受黑龍江某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峰43萬元。某某公司系望奎縣2012年招商引資企業,某某公司系望奎縣2012年招商引資企業,望奎縣政府與該公司簽訂了藥品購銷協議,協議約定該公司優先向望奎縣中醫院等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配送中藥飲片。2016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間,時任望奎縣中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被告人劉某義接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峰幫助結算望奎縣中醫院拖欠該公司藥款和采購藥品的請托,在望奎縣**號樓**單元**室其家中、望奎縣中醫院樓下等地分六次收受王某峰為表示感謝并謀求繼續幫助所送43萬元。劉某義將40萬元交給妻子黃某東保管,3萬元用于日常花銷。
2.收受望奎縣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某有250萬元。2015年至2017年,望奎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先后中標并施工望奎縣中醫院新址實施業務用房基本建設項目、遷址改建項目、康復樓暨腦病中心三個建設工程項目,望奎縣中醫院未按合同規定進度向施工方撥付工程款。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時任望奎縣中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被告人劉某義接受望奎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某有及時撥付工程款的請托,在望奎縣**號樓**單元**室其家中、樓下分三次收受孫某有所送250萬元。劉某義陸續將工程欠款撥付。2019年9月,劉某義聽聞孫某有涉嫌刑事犯罪后因害怕其被查,將存放在車庫中的150萬元退還給孫某有。
3.收受天津某某藥品銷售有限公司業務員董某海4萬元。2016年1月,時任望奎縣中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被告人劉某義接受天津某某藥品公司業務員董某海幫助銷售藥品的請托。2016年1月至2022年12月,劉某義決定望奎縣中醫院在該公司采購272.9萬元藥品。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劉某義在辦公室二次收受董某海為請求撥付貨款所送4萬元。劉某義將錢款用于日常花銷。
4.收受黑龍江省某某醫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286萬元。2010年11月,望奎縣衛生局與天意久安醫藥公司簽訂了藥品購銷協議,協議約定該公司為望奎縣中醫院等望奎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品配送企業。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時任望奎縣中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被告人劉某義接受天意久安醫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幫助結算望奎縣中醫院拖欠藥款的請托,并分七次在望奎縣**號樓**單元**室其家中收受姜某為表示感謝所送286萬元。劉某義將其中100萬元交給妻子黃某東保管,其余186萬元放置其車庫內。2024年8月,劉某義將186萬元退還給姜某。
5.收受山東省某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業務員曹某東10萬元。2016年,山東省某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下稱黑龍江某某科技公司)向望奎縣中醫院推銷數字化醫院系統軟件。因望奎縣中醫院沒有購買能力,同年12月,天意久安醫藥有限公司主動向黑龍江某某科技公司購買了價值500萬元數字化醫院系統軟件,將該軟件捐贈給望奎縣中醫院使用。2017年2月,劉某義在望奎縣**號樓**單元**室其家中收受黑龍江某某科技公司業務員曹某東為表示感謝并謀求繼續幫助所送10萬元。劉某義將錢款用于日常花銷。
6.收受望奎縣中醫院原職工張某偉48萬元。2016年1月,時任望奎縣中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劉某義接受望奎縣中醫院原職工張某偉幫助銷售低值醫用耗材的請托,并在辦公室收受張某偉所送20萬元。后劉某義決定望奎縣中醫院向張某偉實際控制的采購低值醫用耗材。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劉某義在辦公室收受張某偉為請求撥付貨款所送四次共計28萬元。劉某義將錢款交給妻子黃某東保管。
7.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黑龍江區域業務員齊某10萬元。2019年1月,時任望奎縣中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劉某義在望奎縣中醫院與北京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黑龍江區域業務員齊某洽談采購65萬元眩暈癥檢查及診斷設備,洽談中劉某義以需要科研經費的名義向齊某索要財物。2020年3月,劉某義在辦公室收受齊某所送10萬元。劉某義將錢款交給妻子黃某東保管。
8.收受杭州市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濤6萬元。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時任望奎縣中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被告人劉某義接受杭州市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濤幫助銷售醫用耗材的請托,并在辦公室分3次收受周某濤為表示感謝并謀求繼續幫助所送6萬元。劉某義將錢款用于日常花銷。
9.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業務員田某陽2萬元。2021年1月,時任望奎縣中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被告人劉某義決定以35萬價格向大慶某甲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采購全自動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當月,劉某義在辦公室收受該公司業務員田某陽為表示感謝所送2萬元。劉某義將錢款用于日常花銷。
另查明,涉案贓款659萬元已全部上交至綏化市監察委員會,其中被告人劉某義上交贓款323萬元,孫某有上交150萬元,姜某上交186萬元。
被告人劉某義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義到案后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其他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義積極上交違法所得,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被告人劉某義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00元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從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4日起至2034年12月3日。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義違法所得人民幣6590000元,依法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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