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于2024年12月20日經上海市虹口浦江經貿調解中心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自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1 基本原則
1.1收費原則
調解中心的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
1.2分配原則
調解費用的繳納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擔,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 達成合意
對所受理的商事調解案件的收費,調解中心與當事人簽訂收費協議,或在調解筆錄中向雙方當事人確認收費事宜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確認,或發出繳納通知書后當事人繳納調解案件費用的行為,均視為調解中心與當事人就調解案件的收費達成合意,當事人自愿支付該次調解案件費用。
3 費用的構成及概念
調解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案件服務費及由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3.1 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指調解中心受理商事爭議案件而收取的 用于對調解申請的審查、案件登記等費用。
3.2 案件服務費
案件服務費,指當事人接受調解中心及其調解員所提供的爭議調解服務而應當支付的對價,包括但不限于調解員報酬、案件秘書報酬、郵遞費、通訊費、場地使用費、辦公設備使用費等調解中心為管理調解程序產生的由調解中心收取的費用。
3.3 其他費用
調解的其他費用,指除前款所列費用外,由當事人另行承擔的與調解有關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調解產生的翻譯費用、鑒定費用、評估費用。
4 案件受理費
4.1 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
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或同意本調解中心調解的,應當 向調解中心繳納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用按人民幣300元/件的標準收取。
4.2 案件受理費的繳納
各方當事人應在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分別向調解中心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案件受理費,收到提醒通知3個工作日內仍不繳納的,視為放棄或拒絕調解。當事人的調解申請經審核認定符合受理的,當事人所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再予以退還。
5 案件服務費
5.1 案件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案件服務費由中心管理費和調解員報酬兩部分組成。
5.1.1中心管理費
5.1.2 調解員報酬
調解員報酬當事人可以選擇按照爭議標的額計算或按照小時費率計算。如為涉外案件的,調解員報酬加收10%。
(1)按照爭議標的額計算
當事人約定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調解員調解的,按照上述增加的人數加倍計算。
(2)按照小時費率計算
5.2 案件服務費的繳納
當事人應在選定或指定調解員后5個工作日內,按約定的繳納數額和繳費方式,分別向調解中心支付案件服務費。原則上案件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5.3 案件服務費的返還
5.3.1案件服務費應當返還的情形
當事人已繳納的調解計時費用多于實際用時費用的,調解中心在結算時向當事人返還多收費用。
5.3.2案件服務費酌情返還的情形
一方或多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程序,或根據調解規則需要終止調解程序的,調解中心可酌情返還已收取的部分案件服務費,最多不超過已收取的案件服務費的50%。
5.3.3案件服務費不予返還的情形
期限屆滿調解未成功,但調解中心及其調解員已按照調解規則及調解協議等相關規定為當事人提供相對應調解服務的,案件服務費不予返還。
6 其他費用
6.1 其他費用的收費范圍
調解過程中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當事人另行承擔:
a)應當事人要求或調解需要而產生的專家咨詢、法律查明、司法鑒定、文書翻譯、邀請證人等費用;
b)應當事人要求,為推動調解產生的場所、交通、住宿費用;
c)辦理調解與仲裁、訴訟對接,申辦調解協議司法確認,以及辦理與調解相關的法律手續時,依照相關機構規定產生的費用;
d) 其他應由當事人另行承擔的合理費用。
6.2 其他費用的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另行承擔的各項費用,屬于一方當事人提請 且受益的,由該方當事人承擔;屬于雙方當事人提請或同意,且使雙方受益的,由雙方當事人平均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3 其他費用的繳納當事人另行承擔的其他費用,可由當事人自行向相關服務提供方或有關機構支付,也可約定由調解中心收取后轉付,具體支付方式在收費協議中明確。調解結束后,當事人應當按照收費協議的約定及時支付有關費用。
7 調解費用的拖欠
當事人一方或多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費或未按約定費用繳費的,調解中心及其調解員有權中止調解服務;經催促后5個工作日內仍不繳費的,視為放棄調解,調解中心可以終止調解程序,雙方按照調解收費協議的約定結算調解相關費用。
8 單方申請的收費
單方申請的調解,經調解中心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后,調解中心及調解員為促進雙方調解展開了實質性調解工作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5條規定收取相應的調解費用。
9 其他機構的收費
人民法院委托調解的案件、仲裁機構移送調解的案件,收費標準應按照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他爭議解決機構商請本調解中心協助、聯合調解的案件,按雙方的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適用本規則。
10 其他
10.1 結算期限
調解程序終止后,調解員應當協助調解中心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收費結算。
10.2 匯率換算
跨境及涉外案件的收費,需換算成人民幣的,按調解中心決定受理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換算計價。
10.3 特殊情況
考慮到個案的獨特性,調解中心在收費方面保持充分的靈活性,對于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情況,或者當事人有特殊要求和考慮,可與調解中心協商討論。
11 附則
本辦法由調解中心制定,由調解中心理事會通過并負責解釋,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市虹口浦江經貿調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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