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現在沒工作,能不能把撫養費從每月1800元降到1000元?”近日,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案,小美(化名)的“哭窮”請求被法院駁回。
案件回顧:離婚協議簽了27萬撫養費,咋又鬧上法院?
小美和前夫離婚時約定:兒子由爸爸撫養,媽媽一次性支付27萬撫養費。一年后小美因為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起訴至法院要求調整支付方式,法院判決將一次性支付改成每月支付1812元。誰料僅僅一年,小美又以“失業在家”為由起訴,要求把撫養費降到每月1000元。
本以為是個“經濟困難求體諒”的故事,可法官翻開小美的消費賬單卻發現:小美失業的這一年里,仍然在多個購物平臺上買買買;數次餐飲消費均超過200元;朋友圈里還曬出其在深圳、西雙版納旅游的照片;其母親也多次向其進行金額不等的小額轉賬。一邊正常消費,另一邊卻以失業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駁回了小美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撫養費是孩子的“保護傘”,不能隨便縮水。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是處理涉未成年人家事糾紛時的基本原則,支付撫養費是為人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民法典》規定,主張降低撫養費的一方應舉證證明支付方存在因失業、疾病等導致經濟狀況長期、顯著減少或子女的需求減少等情形。本案中,小美30多歲正值壯年,辭職是個人原因,且自身消費水平近一年多并無顯著降低,存在相當多的非剛性支出,如美甲、旅游等,失業不等于喪失勞動能力,年輕人更該主動找工作,而不是靠降低撫養費過日子,更不能“啃老養娃”。
“每次處理撫養費案子,我們首先想的是孩子能不能吃飽穿暖、有沒有學上。”法官提醒,“父母離婚已經對孩子有影響,不能讓撫養費成了‘扯皮工具’。就算真遇到困難,也該拿出醫院證明、失業登記等材料,證明‘確實沒錢’,而不是一邊旅游一邊哭窮。孩子健康成長不僅僅需要物資保障,更需要爸爸媽媽的愛和擔當。”(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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