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李某被某財政所開除后,竟謊稱自己是財政局科長,結交女友并騙取對方30萬元。6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湖北襄陽市中院近日公開該案二審判決書,駁回李某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判決李某犯詐騙罪,與前罪并罰,判處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
▲圖據IC photo
男子謊稱是財政局科長
結交女友騙取30萬元
如今42歲的李某系湖北老河口市人,去年5月,他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一審法院認定,2023年7月,李某與劉某通過某交友網站認識,后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李某向劉某謊稱自己是襄陽市財政局科長,與他人合伙經營酒店,并多次向劉某發送虛假的開會、培訓、下鄉檢查等照片,騙取劉某信任。同年8月,李某謊稱要承接某修路工程,需要投資,其父親及局長均參與投資,同時將一份已失效的房產證押在劉某處,騙取劉某30萬元。后李某將少數款項用于購買路燈,余款用于償還欠款及個人使用。
另查明,2023年1月12日,李某因犯偽造金融票證罪,被襄陽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
判決書還披露,劉某在陳述中稱,她認識李某時,李某自稱是襄陽市財政局一科長,兩人在第二個月確立男女朋友關系。李某以投資等為由借錢,她轉賬30萬元給李某后,李某很少聯系她,她發現不對勁后催促李某還錢,但李某一直找理由推脫。后來,她查到襄陽市財政局沒有李某這個人,才發現自己被騙了。據李某供述,他在2023年4月已被老河口市財政局薛集財政所開除。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2023年11月,襄陽市紀委監委通報的典型案例中,便有老河口市薛集鎮財政所原十級職員李某騙取農村提檔升級改造資金問題。通報稱,2022年1月,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偽造結算憑證,騙取農村提檔升級改造資金45萬元,在辦理兌付手續時被發現。2023年4月,李某受到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該通報中提及的李某在被開除前因犯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刑罰的信息,與法院查明的一致。
法院判決:
與前罪并罰獲刑8年半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李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與前罪所判處的刑罰予以并罰。據此,襄陽市樊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襄陽市中院此前刑事判決對李某宣告的緩刑部分;李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9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與前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予以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責令李某退賠劉某經濟損失30萬元。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予以確認。
二審經查認為,李某在認識劉某時已被單位開除,因無錢繼續投資退出與朋友在某酒店的合作,名下無財產且負債,已有女朋友,但李某隱瞞上述事實,向劉某謊稱自己是襄陽市財政局干部,年底可能提國資局局長,與朋友一起經營酒店,襄陽有房,條件優渥,騙取劉某信任后與之以男女朋友交往,又虛構可以承接修路工程項目等事實,以出差、投資等為由向劉某借款。在劉某提出領結婚證或以房產證擔保時,李某又用失效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使劉某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李某在取得劉某錢財后,將其中大部分歸還自己借款及消費,僅小部分用于購買路燈,在劉某讓其歸還借款時編造各種借口拖延不還,致使劉某遭受巨大財產損失,李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法院認為李某稱不構成詐騙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并不予采納。
據此,襄陽市中院在今年5月27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潘莉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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