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大山、小山是兄弟關系。2000年,大山購買一車輛。2002小山需要用車時即將車開走使用,在使用該車幾年后,車輛達到報廢程度,小山將車報廢后又花錢買了輛新車,并把該車掛在了原來的車牌之下。
后來,因北京后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小山不具有在北京購車指標資質,車輛一直使用大山的購車指標。2023年,大山因用車需要,向小山主張遭拒后提起訴訟。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大山申請,法院委托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下稱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鑒定意見為涉案車輛的評估價值為2萬元。
案件結果
被告小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車輛返還給原告大山,原告大山于上述車輛返還之日支付被告大山車輛折價款2萬元。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中,涉案車輛登記在原告名下,但購車款、車輛保險費、車輛購置稅等由被告支付,雙方實為借名買車的法律關系。
借名買車系規避北京市現行政策對車輛行路權的限制,為能上路行駛改善出行方式故借用他人購車指標上路行駛,此種做法雖可解一定出行困難的燃眉之急。
但基于現行法律、政策對此所作的否定性評價,加之考慮到涉案車輛一直由被告使用,被告關于原告應支付被告多年以來對涉案車輛付出的抗辯意見依據不足,不應被支持。
被告以原告的小客車配置指標購買車輛的行為,規避本市小客車調控規定,擾亂本市機動車公共管理秩序,不應受到法律保護,相應風險應由被告自行承擔,被告的行為違反《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應屬無效,被告應將涉案車輛返還給原告,現原告同意支付被告折價款2萬元,法院最終予以認可。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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