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山東省地方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在公園內修筑科普、救助、養殖等五類設施,不再進行論證,僅需提交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即可實施,進一步簡化占用審批手續減輕基層負擔。
日前,山東省自然資源廳修訂印發了《山東省地方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 2025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的《辦法》更加注重統籌生態保護與民生保障之間的關系,首次明確在地方級自然公園內修筑規劃確定的科普宣教等設施,開展民生設施的運行維護與必要的升級改造,修筑突發自然災害預防、救助設施和軍事設施,以及地方級自然公園內原住居民,在固定生產生活范圍內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種植、養殖等生產設施,不再編制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不再組織專家論證,僅填寫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報相關部門同意后即可實施。
在地方級自然公園內禁止從事開墾、采礦、挖砂、會所、 房地產、開發區、工業(化工)園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光伏電 場、火力發電、圍填海(湖)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采挖原生地瀕危、稀有植物以及獵捕野生動物、撿拾 鳥卵等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行為;違規侵占地方級自然公園,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 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 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等污染生態環境的活動。
地方級自然公園,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 及其組成部門依法劃定或者確認,對具有生態、觀賞、文化和科 學價值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和自然景觀,實施長期保護、 可持續利用并納入自然保護地體系管理的區域。主要包括地方級風景名勝區、地方級森林公 園、地方級濕地公園、地方級地質公園、地方級海洋公園等。
2023年3月,山東在全國率先印發實施了地方級自然公園管理試行辦法,結合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辦法》進行全面修訂。
通訊員:趙坤 王樹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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