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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 彌勒市人民政府印發通知
發布《彌勒市城市管理辦法》
要求各鄉鎮(街道)及各相關單位
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彌勒市城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云南高質量發展強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彌勒市城市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滿足城市公共秩序管理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城鄉規劃、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共空間秩序、環境保護、城市建設及城市運行密切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城市管理范圍為彌勒市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建成區域(以下簡稱建成區)。鄉鎮(街道)的集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彌勒市城市管理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彌勒市人民政府統籌推進城市管理工作與城市執法體制改革,負責制定城市管理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考核。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水務、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林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體育、工業商務和信息化、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等管理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認真落實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任務,共同推動城市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批準的權限開展城市管理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彌陽、太平、福城街道辦事處、東風農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按賦權事項及工作職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動員轄區單位和居(村)民積極參與、支持相關城市管理活動。
第六條在建成區內從事城市管理活動的個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與城市管理,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監督和舉報。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
第七條建成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市自然資源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街巷與地塊的空間環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筑體量、形式、風格與色彩應當與彌勒的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九條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經批準的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調整。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建道路、管線、停車場(庫、泊位)、城市公交車??空?、出租車臨時停靠點、消防、綠化、供排水、環境衛生、太陽能供熱、無障礙、燈光亮化、安防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城市地下空間應當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滿足人民防空和防災減災及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市自然資源局應會同相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
第十一條各施工單位和企業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在項目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占用公共道路、綠化、陽臺、露臺等公共空間進行加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臨時建筑物。
第十三條禁止將批準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域時應當合理設置臨時停車場所。鼓勵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停車場對社會開放。
住宅小區應當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沒有條件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有序停放、規范充電、確保安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成區進行違法建設的,由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置違法建筑。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及市政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建成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門前四包”責任制?!伴T前四包”責任制是指責任單位負責其劃定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綠化管理、秩序管理和市政公共設施管理。
建成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戶為“門前四包”責任人。
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內,責任人應當履行或者委托他人代為履行下列“門前四包”管理責任:
(一)包秩序,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亂吊掛、亂堆放、亂停車等行為,保持市容整潔、有序;
(二)包衛生,無暴露垃圾、糞便、渣土、污水、污漬等,保持衛生整潔;
(三)包綠化,不得占用或損毀綠化用地、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得在行道樹上或綠地周圍晾曬衣物、吊掛物品、傾倒污水污物、焚燒廢棄物;
(四)包設施,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市政公共設施,無踐踏、占用綠地,無損毀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等,保持花草樹木及設施完好。建(構)筑物和設施出現破損、脫落、污濁等影響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進行整修、清潔、更換。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報告。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進行處罰。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臨街商鋪責任人對“門前四包”責任制不落實、不改正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處罰;拒不履行行政處罰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舉辦各類公益、商業、施工作業等活動的,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垃圾收集設施,活動結束或者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原狀。
經批準臨時占用街巷及其他場所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未經審批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活動或占用期滿未恢復場地原狀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設置斜坡、臺階等影響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設施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保持道路路面平整、完好。
第十八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擅自于規定的時間或區域外擺攤設點、占道經營,超出鋪面門窗經營作業;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維修及其他業務;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道閘、路樁、地鎖、隔離墩、坡道、踏步等設施,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擅自開挖人行道、綠化帶用于車輛出入等其他損壞、侵占道路的行為。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共享單車、共享電動自行車、共享機動車、非機動車等分時租賃性質車輛的經營項目,不得隨意占用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區域,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自行車交通網絡、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車設施規劃并指導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共同指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管理。
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日常衛生保潔,及時清理無序停放和損壞的共享電單車(電動車)。使用人應當文明規范使用、停放共享電單車(電動車)。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污染環境的行為:
(一)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和使用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
(二)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三) 在公告的禁止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四) 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和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
(五)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六) 在公告禁止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七) 在城市建成區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影響市容市貌、煙塵污染大氣環境的。
違反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彌勒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公安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
違反第(七)項規定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處罰;造成煙塵污染大氣環境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城市生產生活垃圾及廢棄物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 生活垃圾實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利用和處置;
(二)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設施或場所,禁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四)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 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泔水倒入城市下水道或占道擺放;
(六) 建筑垃圾、裝飾裝修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進行處罰。
違反第(六)項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進行處罰;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市衛生健康局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垃圾收容設施的管理,加大衛生保潔、垃圾收集清運力度,做到垃圾日產日清、不滿桶和外溢,定期對垃圾收容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出現破損及時更換,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企業,在轉運過程中車輛應做好密封,禁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保證垃圾滲瀝水不泄漏污染路面。
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 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菜葉等廢棄物的;
(二) 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刻、亂掛的;
(三) 違反規定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四) 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拖拉機、畜力車、板車進入大中城市收集、清運垃圾、糞便的,擅自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
(五) 建筑工地不設置保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完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六) 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 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違反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處罰。
違反第(七)項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制造、銷售棺材、墓碑等土葬用品;
(二)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三)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殯葬設施。
違反第(一)(二)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進行處罰。
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住宅小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高空拋物;
(二) 未取得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民宿,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對外提供餐飲服務擅自營業;
(三) 經營民宿、日租房不如實登記入住人員身份信息;
(四)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設施用途;
(五) 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六) 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七)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證照辦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查處。
違反(三)項規定的,由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
違反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城市建設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建(構)筑物和設施的拆除工地、閑置建設用地區域及周邊環境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墻(圍擋),實行封閉施工;
(二) 工地出入口及施工通道應當進行硬化,出入口設置沖洗設施,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沖洗除塵,封閉運輸;
(三) 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土石方及可能產生揚塵的施工活動,應當采取有效的防塵、降塵措施;
(四) 合理安排施工時段,嚴格控制建筑施工噪聲;
(五) 不得擅自利用待建工地從事經營活動,三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有效覆蓋,不得堆存垃圾;
(六)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并進行場地平整。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體物料,應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使用密閉車輛或者采取密封、包扎、覆蓋等密閉措施,防止沿途拋灑、泄漏,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建筑垃圾處置相關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 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二)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三)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五)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六)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七) 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禁止下列違反噪聲污染防治的行為:
(一)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五)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六)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噪聲污染防治的。
違反(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進行處罰。
違反(四)(五)項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進行處罰。
違反(六)項規定的,由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彌勒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中考、高考等特殊活動期間,彌勒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 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 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 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和廣告;
(四) 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接用電源、架設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
(五) 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城市照明設施;
(六) 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
(七) 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四章 城市綠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市政公共綠化的建設和養護。
新開發區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建設和養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 就樹建房或圈圍樹木;
(二) 擅自在公共綠地內設置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牌;
(三) 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傾倒廢棄物;
(四) 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
(五) 釘、拴、刻樹木,攀摘花木;
(六) 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公共設施的行為。
違反上款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更換、移動城市綠化樹木及占、挖城市綠地。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臨時占、挖城市綠地的,必須報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意,并依法予以補償。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第二十一條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戶外廣告、門頭牌匾、標牌管理
第三十五條建成區應當在適當的地點設置專供張貼的小廣告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刻、亂掛。
第三十六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及其他戶外廣告,須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
要嚴格按照審批的位置、規格、材質、樣式、顏色及語言文字等要求規范制作,不擅自改變設置位置、規格尺寸,不得超出審批范圍、增加或減少設施。
設置門店牌匾應遵循安全規范、協調美觀和多樣友好的原則,與所在建筑物和周邊環境、街區風貌相協調。門店牌匾設置人應對門店牌匾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整潔、美觀、完好,用字規范、文明,如果存在殘缺、污損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并定期維護,對因維護不善而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拆除。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彌勒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六章 農貿市場管理
第三十九條農貿市場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商業網點規劃的要求,并取得相應的規劃審批手續。
農貿市場設置應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市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并選擇在交通便利處。
以農貿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制度;應當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嚴格落實“門前四包”責任制,加強對市場內外環境衛生監管,保持整潔有序;應當設置車輛停放區,保證車輛停放有序。
第四十一條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第四十二條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林草、消防救援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餐飲業經營管理
第四十三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積極貫徹國家和行業有關經營管理、產品、服務等方面的標準。
第四十四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做好節能減排、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應當建立節儉消費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張貼節約標識,貫徹節約用餐、文明用餐標準;應當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后主動幫助打包,可以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餐飲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及食品安全強制標準的食品;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
第四十六條餐飲經營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至四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犬只管理
第四十八條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要求做好犬只強制免疫工作。
第四十九條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有狂犬病征兆的犬只。飼養犬只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他人生活和人身安全。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第五十條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區、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公共服務辦事機構、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候車室、餐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導盲犬、工作犬除外。
第五十一條攜犬外出應當牽系,犬只產生排泄物的,應當及時清理。
第五十二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動物保護組織,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或者設立臨時收容點收留流浪犬,防止疫病傳播。
第九章 旅居車(房車)管理
第五十三條本章所稱旅居車又稱房車,是指裝備有睡具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行宿營的汽車,包括自行改造或原裝出廠的自行式房車、拖掛式房車。
第五十四條駕駛旅居車進入彌勒市建成區,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序行車,依規停放。旅居車宿營過夜應到指定的房車營地、停車場規范停放,嚴禁在指定房車營地、停車場外亂停亂放。
第五十五條旅居車進入彌勒市建成區,應嚴格遵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不得在公共綠地、城市公園、公共衛生間、路邊臨時停車位等公共場所實施生火做飯、燒烤聚餐、擺設桌椅、搭設帳篷、懸掛吊床、晾曬衣物等行為。不得在指定房車營地外的停車場內實施明火做飯以及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和防火安全等行為。禁止實施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損毀市政設施、隨意傾倒廢棄物、私接水電等破壞城市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攜帶寵物的旅居車游客應嚴格遵守彌勒市關于寵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到文明養寵,采取措施防止寵物擾民、隨地便溺,應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
第五十七條旅居車使用人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出行、文明旅游。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未規定的城市管理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本辦法內容若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相沖突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為準;因機構改革涉及單位職能職責劃轉的,相應的工作職責由承接工作的部門辦理。
第五十九條市級有關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拒絕和阻礙。侮辱、毆打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市公安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規范執法,文明執法,依法受理有關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杜絕暴力執法。
第六十一條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彌勒市城市管理辦法(試行)》(彌政規〔2022〕1號)自動失效。
總編/楊銳
責編/張云龍
值班編輯/孔德云
編排/邱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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