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榆林日報頭版以《違背良俗贈錢財 配偶依法可索還》為題,對榆林法院審理的一起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被一方擅自贈與第三者,法院判決贈與無效并要求返還財產的典型案例進行了報道。
全文如下: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丈夫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向“第三者”贈予財物,那么配偶是否有權要求返還呢?
案例簡介
原告高某某(女)與劉某某(男)系夫妻。 2023年5月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相識,之后雙方發展為不正當異性關系。
從2023年5月開始至2024年5月,劉某某通過其微信向被告趙某某多次轉款,金額多為“1314”“520”等具有特殊意義的數額,并備注“愛你”等具有特殊意義的文字,累計轉賬金額為7399.8元。后原告高某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被告趙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某某返還財產。
審理法院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本案中,劉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被告趙某某,其贈予行為不僅損害了原告高某某的合法權益,也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該贈予行為應確認無效。趙某某應向高某某返還財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官提醒
婚姻家庭關系受法律保護,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其有平等處理權。夫妻雙方對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財產的處置,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將共同財產贈予他人,該贈予行為無效,夫妻一方以侵犯共同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男女都應當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念,這是法律和法治的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僅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最終還會落到人財兩空的局面。
來源:榆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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