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聞客戶端 溫州政法融媒體中心 黃以帖 通訊員 徐嘯
為牟取暴利,一些不法分子將成癮性物質摻入電子煙油中,制成所謂的“上頭電子煙”進行售賣。2023年10月1日,常見添加物“依托咪酯”被列管后,不法分子又將目光轉向了“異丙帕酯”等新型毒品成分……
近日,溫州市甌海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販賣含“異丙帕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并在販賣過程中持刀傷人的案件。
周某某、張某某二人為初中同學,均20歲出頭,一同在溫州通過販賣“上頭電子煙”牟利。2024年7月28日,周某某從“上家”處以1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50毫升“上頭電子煙”煙油。次日凌晨,周某某與張某某將其中的部分煙油出售給盧某某、王某某。
隨后,周某某又購入了100毫升“上頭電子煙”煙油,并與張某某一起將部分煙油分裝成60個“上頭電子煙”煙彈。盧某某再次提出購買需求,周某某便與其商定以18000元的價格出售上述煙彈。8月4日凌晨2時許,周某某、張某某帶著60個煙彈來到溫州甌海潘橋街道某偏僻山腳下,與盧某某、王某某、顧某某當面交易,周某某還隨身攜帶了一把水果刀。
圖為從周某某處扣押的“上頭電子煙”煙彈
起初,盧某某和王某某分別拿了一個試抽,但感覺不太滿意:“這煙彈很淡,效果不行!”于是,周某某便把一整袋煙彈拿出來給他們試。又試了一兩個后,盧某某對同伴說:“還是不上頭,不要了,我們走吧!”
周某某、張某某聽完十分生氣。“你們試了這么久,我們又專程等你們從麗水過來,是不是在耍我們!”于是雙方開始爭執。周某某憤而掏出提前準備好的水果刀,持刀砍向盧某某等三人,張某某也找來木棒參與毆打。隨后,周某某、張某某二人駕駛電動車逃離現場。
經鑒定,顧某某傷勢程度為輕傷一級,盧某某、王某某傷勢程度為輕傷二級。從被告人周某某、被害人盧某某處扣押的煙彈中均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2025年2月18日,經甌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甌海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以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檢察官提醒:自2024年7月1日起,異丙帕酯、丙帕酯、美托咪酯等46種物質已被國家列管。這些物質被列管前,常被包裝為“娛樂性化學品”“減肥輔助劑”等,利用青少年對新型毒品的認知盲區進行兜售。然而,此類物質的毒性和成癮性并未因名稱、包裝而改變,切勿因好奇或輕信謠言而接觸不明來源的“特殊產品”。任何非法吸食異丙帕酯等46種列管物質的行為,都是吸毒。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是犯罪行為!請廣大群眾時刻保持對毒品的高度警覺,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對毒品堅決說“不”!
(來源:潮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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