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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理由
原告趙剛向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
判決確認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益;
由被告孫婷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
趙剛稱,自己與呂強的父親是朋友關系,孫婷是呂強的前妻。2015 年 6 月 - 2016 年 11 月,分四次借給呂強 340 萬元,后呂強生意失敗無力償還 。2019 年 8 月 22 日,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呂強將一號房屋過戶給趙剛抵償借款及利息,當日房屋登記至趙剛名下 。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趙剛認為自己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孫婷一直占用房屋,還多次阻止自己進入,嚴重妨害其行使所有權,因此訴至法院,希望維護自身權益。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被告孫婷請求駁回趙剛的起訴或全部訴訟請求,提出多方面理由:
重復起訴:趙剛已就一號房屋多次起訴自己。2021 年以 “返還原物” 為由起訴要求自己搬離,后撤訴;2022 年以 “物權保護糾紛” 起訴,一審勝訴后自己上訴,二審判決確認自己對房屋享有居住權,認定趙剛應承擔無法享有居住使用權的風險 。趙剛申請再審、審判監督均被駁回。此次以 “物權確認糾紛” 再次起訴,屬于同一事實、同一案由下的重復起訴,違反 “一事不再理” 原則 。
居住權優先:根據生效判決,自己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權,而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依據《民法典》第 326 條,當與所有權沖突時,居住權人的權益優先 。且房屋面積有限,僅夠自己和女兒勉強居住,無法與趙剛共同居住,趙剛的訴求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具現實可行性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婚姻與房屋約定:呂強和孫婷原是夫妻,2001 年 8 月結婚,2014 年 1 月 30 日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書》約定,二號房屋、奔馳車、15 萬元現金歸孫婷所有;呂強承諾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后,保證孫婷和女兒永久、獨立居住,自己放棄居住權 。2014 年 3 月 3 日,呂強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 。
以房抵債交易:2015 - 2016 年,呂強向趙剛借款 340 萬元,因無力償還,2019 年 8 月 22 日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過戶給趙剛抵債,房屋建筑面積 52.52 平方米,孫婷至今仍居住于此 。
過往訴訟情況:2021 - 2024 年,趙剛多次起訴孫婷,涉及返還原物、物權保護、物權確認等案由,部分案件經歷一審、二審、再審,生效判決均認定趙剛應承擔無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權的風險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趙剛要求確認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的訴求是否成立?
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二)法律分析
居住權與所有權的沖突:根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且用益物權設立后具有獨立性,所有權人不得干涉 。本案中,呂強與孫婷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孫婷對一號房屋的居住權,該約定合法有效 。趙剛在知曉孫婷居住權存在的情況下,仍接受以房抵債,就應當承擔無法完全行使居住使用權的風險,其訴求與生效判決相悖,缺乏法律依據 。
“一事不再理” 原則的適用:“一事不再理” 要求同一當事人、同一訴訟標的、同一訴訟請求 。趙剛雖主張此次訴訟目的是確認居住使用權并共同居住,但案件核心事實仍是一號房屋的權屬使用糾紛,與此前訴訟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和事實基礎,屬于重復起訴 。即便訴訟請求表述不同,也不能改變本質爭議,違反該原則可能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性 。
(三)法律依據
本案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以及《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和用益物權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趙剛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趙剛無法通過此次訴訟獲得一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需尊重生效判決確定的孫婷居住權。
四、案件啟示
(一)交易前盡調不可或缺
核查房屋權屬負擔:進行房產交易、以房抵債等操作前,務必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法院等渠道,全面查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居住權登記等權利限制 。尤其涉及二手房、抵債房時,要關注原產權人家庭協議、離婚約定等潛在影響。
了解實際居住情況:實地走訪房屋,確認是否有人居住,詢問居住人與產權人的關系,避免出現 “買了房卻住不進去” 的尷尬局面 。
(二)法律程序與權利邊界
避免重復起訴:對同一糾紛,若已有生效判決,除非出現新證據、新事實,否則切勿重復起訴,以免浪費時間和訴訟成本 。不確定是否構成重復起訴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尊重用益物權:當房屋所有權與居住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沖突時,所有權并非絕對優先 。交易中應充分考量用益物權的存在,必要時在合同中明確權利義務,避免糾紛。
(三)特殊約定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遺囑等文件中對房屋居住權的約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若涉及此類房屋交易,需謹慎評估相關約定對自身權益的影響,必要時尋求法律幫助完善交易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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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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