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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本是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政策性房產,卻有人違規交易引發糾紛。這起案件中,房屋買賣合同為何被判無效?背后又藏著哪些法律要點?專業律師帶您一探究竟。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江雨薇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柳芳、趙明遠與周昊、吳思雨在 2022 年 8 月 25 日簽訂的關于一號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
本案訴訟費由柳芳、趙明遠、周昊、吳思雨承擔。
江雨薇稱,自己與柳芳是母女關系,和趙明遠是繼兄妹關系,柳芳與趙明遠則是母子關系,柳芳和已故的趙振國是再婚夫妻 。2022 年 8 月 25 日,柳芳和趙明遠將一號房屋出售給周昊、吳思雨,當日完成房屋交付,120 萬元購房款轉入趙明遠賬戶 。后來柳芳和趙明遠因賣房款產生爭議鬧上法院,江雨薇才知曉房屋被出售一事 。她認為,四人的交易嚴重違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屬于無效法律行為,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柳芳:同意江雨薇的訴訟請求 。
趙明遠:否認自己是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稱是柳芳與周昊、吳思雨簽訂合同,自己只是從中幫忙。還指出江雨薇并非合同當事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應尊重房屋買賣雙方意愿 。
周昊、吳思雨:共同辯稱,起訴主體需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江雨薇不是房屋產權人,且趙振國去世多年,購房時房產證顯示柳芳單獨所有,他們已盡到注意義務,江雨薇不具備起訴資格,應駁回起訴 。此外,他們認為房屋購買時間為 2017 年,滿 5 年后可轉讓,合同未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存在侵權行為,還懷疑柳芳與江雨薇惡意串通,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家庭關系:柳芳與趙振國于 2002 年 10 月 22 日再婚,江雨薇是柳芳女兒,趙明遠是趙振國兒子,江雨薇與趙明遠為繼兄妹關系,趙振國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去世 。
房屋購買:2017 年 3 月 9 日,甲公司與趙振國、柳芳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一號房屋,約定總價款 348157 元,交付時間為 2017 年 4 月 15 日,還明確購買滿 5 年可轉讓,但需按規定向政府交納收益等價款 。
產權變更:2021 年 11 月 22 日,確認房屋相關信息;2022 年 4 月 18 日,房屋轉移登記至柳芳名下,柳芳取得契稅完稅證明 。
房屋交易:2022 年 8 月 25 日,柳芳與周昊、吳思雨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房屋成交價 130 萬元,當日交付房屋,周昊、吳思雨支付 120 萬元,剩余 10 萬元作為過戶保證金 。款項轉入趙明遠賬戶,趙明遠出具定金和首付款收條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柳芳、趙明遠與周昊、吳思雨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江雨薇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屬性,受嚴格政策約束 。根據規定,購買不滿 5 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需政府回購 。本案中,房屋交易時仍處于限制期內,柳芳未申請政府回購就進行買賣,違反相關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該買賣合同無效 。
原告主體資格認定:一號房屋由柳芳和趙振國共同購買,江雨薇作為趙振國親屬,與房屋存在利害關系,有權提起訴訟,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
合同相對性問題:趙明遠并非買賣合同出賣方,不應承擔合同無效的相關責任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柳芳與周昊、吳思雨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于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賠償等問題,相關權利人可另行主張 。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注意事項
核實房屋性質:購買二手房時,務必查清房屋性質,若為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政策性住房,需確認是否滿足上市交易條件 。
謹慎交易:切勿輕信賣方承諾,避免參與違規交易,否則不僅合同可能無效,還可能面臨財產損失 。
(二)賣房者行為規范
遵守政策規定:政策性住房所有者應嚴格遵守交易限制,在符合條件前不要擅自出售房屋 。
明確產權歸屬:家庭共有房產交易前,需取得所有產權人同意,避免引發家庭糾紛和法律風險 。
(三)法律維權要點
及時主張權利:發現權益受損,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注意訴訟時效 。
收集證據:保存與房屋交易相關的合同、轉賬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據,為維權提供支撐 。
經濟適用房交易關乎民生與公平,違規操作必將受到法律約束。若您在房產交易中遇到類似問題,或對相關法律規定有疑問,歡迎私信專業律師團隊,獲取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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