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為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進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近日,民政部制定并發布規章《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該規章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適用于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據統計,截至2024年底,全國共登記社會團體約38.1萬家。
《辦法》共21條,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象范圍。明確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年檢。同時,結合實際情況,為減輕負擔,規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記成立不滿6個月的社會團體,可以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二)材料要求。社會團體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年度工作報告以及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年度工作報告應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社會團體公章。
(三)程序要求。《辦法》明確了年檢工作的四個主要環節:一是1月31日前,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年檢公告或者通知;二是3月31日前,社會團體根據年檢公告或者通知準備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初審;三是5月31日前,社會團體將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的年檢材料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四是登記管理機關結合相關單位意見進行審查,原則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檢結論,并向社會公開。同時,基于工作實際,《辦法》明確已脫鉤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于5月31日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并明確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年檢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便制度銜接。
(四)年檢審查。《辦法》明確:發現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予以補充或者作出說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調查核實、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委托第三方進行審計等工作措施;也可以要求社會團體提交財務會計報告等相關佐證材料。
(五)年檢結論。《辦法》規定社會團體年檢結論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類別,年檢結論作出后,登記管理機關發現社會團體最近兩個年檢年度內存在有關違法情形且需要調整年檢結論的,可以對相應年度年檢結論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告。
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社會團體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應當要求社會團體進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將年檢結論通報相關單位,并可以對不同年檢結論的社會團體采取分類監管措施。
(六)處罰情形。《辦法》規定,社會團體年檢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1)年檢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2)未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的;
(3)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
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社會團體及其負責人存在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將問題線索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總臺央視記者 李玉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