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賴臣 曾艷
近日,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楊某販賣含異丙帕酯的“上頭電子煙”,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楊某表示認罪認罰。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19日凌晨,徐某通過微信向楊某提出購買含有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成分的“上頭電子煙煙彈”2支,楊某同意,并收取徐某微信轉賬人民幣460元。2024年12月20日,楊某在象山縣某公寓的房間內將2支含有異丙帕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煙彈”販賣給徐某。
該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楊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楊某如實供述了販賣“上頭電子煙煙彈”的犯罪事實。
象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是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綜合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態度等,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
異丙帕酯為何會成為毒品“新配方”?
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管制后,不法分子開始尋找替代品,異丙帕酯逐漸進入了他們的視線。2024年7月1日,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聯合發布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正式施行,異丙帕酯被列入其中,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上述增補目錄可以作為認定毒品的依據。
異丙帕酯是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常以“上頭電子煙”的形式出現。吸食異丙帕酯會刺激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興奮、幻覺等癥狀,長期吸食會導致身體和精神的嚴重依賴,引起焦慮、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問題。
近年來,我國禁毒斗爭形勢呈整體向好趨勢,販賣傳統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的案件大幅度減少,但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濫用問題日漸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將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作為傳統毒品的替代物進行販賣,這些毒品披上“電子煙”的偽裝,配以“時尚”“新潮”的噱頭,尤其對青少年群體的健康成長造成嚴重威脅。
法官提醒,新型毒品迷惑性強、危害性大,社會公眾應自覺抵制誘惑,提高警惕,切勿因一時好奇或輕信他人而觸碰法律紅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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