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寧波慈溪市門前路一貨車貨物墜落,砸中一對騎車經過的母女。貨車系當地一家生產珍珠棉公司的車輛,車上裝滿了藍色塑料袋包裹的大卷珍珠棉,當日來工廠送貨時未作警示。墜落的珍珠棉約40斤重,被砸中的電瓶車瞬間失控側翻,母女二人重重摔倒在地。事故中母親手臂、肋骨骨折,臉上額頭擦傷嚴重,所幸女兒身體無大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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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元泉律師事務所宋來飛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關于侵權責任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車上墜落的貨物導致母女受傷,珍珠棉生產公司和購買方均存在過錯可能,應承擔侵權責任,并對傷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其次,關于侵權主體認定。貨車是當地生產珍珠棉公司的車輛,事故發生在向工廠送貨的過程中,停靠在路邊卸貨未做任何警示。單卷珍珠棉重達40斤,貨物裝載高度高,具有相當危險性,故卸貨時一定范圍內應禁止人員靠近,保留安全距離,以免貨物掉落傷人,但珍珠棉生產公司的工人在卸貨作業時,未盡專業人員的注意義務,未保證安全的作業距離,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珍珠棉生產公司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貨車停靠處不是規定停車地點,工廠未提供安全的卸貨地點,也應當對侵權責任承擔補充責任。
最后,關于保險公司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雖然事故發生時貨車處于停車卸貨狀態,但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此次事故仍屬于交通事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而設定交強險的目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對受害人有基本的賠付保障。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傷者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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