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紙黑字的購車發(fā)票開具日期是2023年3月31日,可一汽豐田管理系統(tǒng)里,我的車早在2022年就被‘賣’了!”近日,湖北武漢的王先生向央廣網反映了其離奇遭遇。因經銷商“虛銷”操作,導致他購買的汽車在銷售系統(tǒng)里的“車齡”被憑空拉長10個月,令他在實際購車僅一年半后,便失去了購買汽車核心部件——混合動力電池延長保修服務的資格。
電池延保資格離奇“被過期” 發(fā)票開具日期與銷售記錄相差10個月
2023年3月31日,王先生在武漢實華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一汽豐田授權4S店)購入一輛一汽豐田混動SUV。根據(jù)該品牌政策,車主可在購車后24個月內,額外購買混合動力電池的延長保修服務,為車輛核心部件增添保障。
車主王先生提供的2023年3月31日購車發(fā)票(央廣網發(fā) 受訪者供圖)
一汽豐田車輛延長保修服務手冊(央廣網發(fā) 受訪者供圖)
然而,2024年8月30日,當王先生前往另一家一汽豐田授權4S店——武漢大雍博晟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該延保時,卻在車輛信息錄入管理系統(tǒng)時被“澆了一盆冷水”。該店銷售人員告知王先生,一汽豐田內部管理系統(tǒng)顯示,其車輛“車齡”已超過24個月,故無法購買電池延保服務。輸入王先生所購車輛的車架號與發(fā)動機編號,系統(tǒng)后臺記錄的車主信息姓李,并非王先生本人。
2024年9月2日,王先生被一汽豐田汽車銷售告知其車輛實際車齡超過25個月,無法購買延保。(央廣網發(fā) 受訪者供圖)
6月19日,記者聯(lián)系到為王先生購買電池延保提供服務的銷售人員,該銷售人員稱:“我們銷售的延保是廠家延保,所以以廠家系統(tǒng)上面的銷售日期為準。這個是廠家的活動,不是店鋪端的活動。”
一汽豐田汽車銷售人員提供的系統(tǒng)記錄顯示,王先生所購車輛的新車銷售日期為2022年5月26日。(央廣網發(fā) 受訪者供圖)
而據(jù)該銷售人員提供的系統(tǒng)記錄顯示,王先生所購車輛的新車銷售日期為2022年5月26日,比王先生提供的購車發(fā)票日期(2023年3月31日)提前了10個月。正是這憑空多出的10個月“車齡”,導致王先生車輛實際使用不到一年半時,就“被過期”失去了購買電池延保的資格。多方了解溝通后,王先生才了解到,自己購買的車輛,是被經銷商“虛銷”了。
“無權限”的經銷商與“踢皮球”的品牌方
“我的車明明才用了不到一年半,怎么可能超期?”這一結果讓王先生十分困惑,他第一時間尋求售車的武漢實華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解決問題,然而,他卻發(fā)現(xiàn)該公司已悄然更名。
2024年9月3日和9月13日,王先生多次撥打武漢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進行投訴,并通過武漢市江漢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輾轉聯(lián)系到原武漢實華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售后負責人胡先生。胡先生表示,該公司已與一汽豐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解除了合作關系,不再銷售該品牌汽車,且已無權限登錄一汽豐田內部管理系統(tǒng),因此“無法修改銷售日期,也無法處理此事”,建議王先生找品牌方解決。
王先生在武漢實華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入的一汽豐田混動SUV(央廣網發(fā) 受訪者供圖)
無奈之下,王先生只能將希望寄托在車輛的生產品牌方——一汽豐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身上。但一汽豐田汽車顧客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回復卻讓他大失所望。工作人員稱,品牌方和經銷店只是合作關系,車輛的銷售及售后都是委托給店里進行的。因王先生購車的經銷店已經解約,品牌方無法通過其他渠道聯(lián)系上該店,故王先生遇到的事情無法解決。
一邊是“消失”且拒不擔責的原經銷商,一邊是將責任推給“前伙伴”的汽車生產品牌方,王先生在中間被踢來踢去成了“皮球”。截至2025年6月,距離王先生首次投訴已過去近9個月,這中間,王先生與雙方反復溝通,但這場因“虛銷”引發(fā)的電池延保資格“被過期”風波,至今仍然未解。
6月18日,記者撥通了原武漢實華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售后負責人胡先生的電話,詢問是否存在車輛“虛銷”情況,胡先生稱:“我已不在武漢實華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任職,這事不用找我。”隨后便掛斷了電話。
“我作為消費者,按照正常流程購車,理應享受汽車品牌方提供的服務。但現(xiàn)在因為品牌方對經銷商管理不善,導致我的權益受損,這難道不應該負責任嗎?”王先生感到既無奈又憤怒。他認為,一汽豐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經銷商行為監(jiān)管缺位,存在明顯的管理漏洞,最終卻讓消費者承擔了苦果。
6月19日,記者致電一汽豐田汽車顧客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面對記者的一系列詢問,該工作人員稱:“購車相關信息一般情況都是由購車店進行錄入,詳細情況不掌握。”“王先生購車的經銷店解約了,這邊確實嘗試聯(lián)系,但聯(lián)系不上這家店。”“廠家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等業(yè)務活動都是委托經銷店實施的,延保活動也需要在經銷店進行,顧客服務中心這邊確實不掌握。”當記者詢問“延保資格為何不以購車發(fā)票為準?”“消費者權益受損,品牌方有無補救措施?”等問題時,工作人員也均表示:“不掌握相關信息”“無法給出明確答復”。
律師解析:經銷商欺詐系源頭 汽車品牌方難辭其咎
針對王先生的遭遇,央廣網記者咨詢了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張興律師。張興分析指出,“本消費糾紛的核心問題在于,經銷商在銷售時故意隱瞞了車輛存在‘虛銷’的關鍵事實。”
張興強調,經銷商未如實告知消費者該車在系統(tǒng)內的“首次銷售記錄”遠早于實際交易時間,這直接影響了后續(xù)質保權益。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知情權)和第二十條(經營者真實、全面告知義務),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欺詐,經銷商應承擔首要責任。即使經銷商已更名或轉讓,其法律責任主體依然存續(xù),不能免責。一汽豐田作為供應商也有義務確定新的承擔售后服務的經銷商。
張興進一步分析,雖然品牌方與經銷商是獨立法律主體,但基于特許經營和合作關系,品牌方對經銷商負有管理要求和監(jiān)督責任。
根據(jù)《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2款,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fā)票之日起計算。一汽豐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自身系統(tǒng)內不準確的“銷售記錄”作為判斷消費者能否購買電池延保服務的依據(jù),而未以消費者持有的合法購車發(fā)票時間為準,此做法不符合有關法規(guī)。系統(tǒng)記錄對消費者不透明,應以公開、合法的交易憑證(購車發(fā)票)為準。
張興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一汽豐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車輛供應商和銷售體系的主導方,也應對此事承擔一定的責任,應更主動地從維護品牌聲譽和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fā)解決問題。尤其是在消費者提供充分證據(jù)(購車發(fā)票、溝通記錄等)證明系統(tǒng)記錄錯誤影響其正當權益時,品牌方有協(xié)助核實情況、修正系統(tǒng)記錄或提供其他補救措施(如特批購買延保)的義務,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實現(xiàn)。
行業(yè)亂象折射監(jiān)管漏洞 消費者權益誰來守護?
張興指出,汽車經銷商“虛銷”并非個例,其本質是汽車生產商考核機制與經銷商利益驅動下的違規(guī)操作,而最終風險卻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此次事件中,一汽豐田系統(tǒng)記錄與實際交易脫節(jié)、對經銷商管控失效、售后流程缺乏糾錯機制等問題暴露無遺。
張興呼吁,監(jiān)管部門需加強對汽車銷售體系的合規(guī)檢查,推動汽車生產品牌方建立透明化的售后權益保障機制;消費者在購車時應留存完整交易憑證,一旦遭遇權益受損,可通過市場監(jiān)管部門、消費者協(xié)會或法律途徑維權。對于此類典型案例,行業(yè)需以更積極的態(tài)度回應消費者訴求,避免“品牌失信”。
截至發(fā)稿,王先生的延保資格問題仍未解決。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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