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的林某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揭示了司法實踐中認定商業秘密損失數額的關鍵難題。被告人林某某、葉某某作為權利人公司前員工,離職后將包含生產工藝、設備布局圖、產品參數等商業秘密的郵件發送至競爭公司某某公司,供鄭某某等人在生產經營中參考使用。原審法院認定三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四年四個月不等。二審法院在維持定罪結論的同時,對損失數額認定進行實質性審查:針對鑒定報告主張的"陣列玻璃基板像素設計"泄密損失3293萬余元,法院指出其依據的《調查筆錄》缺乏原始證據支撐,且無法證明該技術與涉案項目的實質性關聯;對"膜厚機擺放位置圖"等設備布局泄密造成的1057萬元損失,因有項目合同、設計人員薪酬表等原始證據印證生產效能提升的投入,予以認定;名為"200"的文件泄密損失174萬元,因偵查卷郵件與鑒定檢材數據不符,無法證明來源于被告人原始郵件,不予認定。
最終二審改判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三年,核心裁判要旨強調:損失認定必須嚴格審查商業秘密鑒定與會計鑒定之間的邏輯關聯性,以及二者與案件事實的對應關系,堅決避免"以鑒代審"導致罪責失衡。(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3-09-1-162-004《林某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
二、法理分析:關聯性審查是損失認定的生命線
本案改判的深層價值,在于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損失認定構建了科學的證據審查框架。張萬軍教授指出,商業秘密案件常陷入"鑒定依賴癥"誤區——將司法會計機構出具的損失金額直接等同于刑法意義上的"重大損失"。但本案二審判決揭示,若忽視三項關聯性審查,將導致事實認定偏差:
(一)技術秘密與損失計算的因果關聯斷裂
原鑒定將"陣列玻璃基板像素設計"認定為研發成本核心(占比95%),但法院發現兩大漏洞:其一,西南政法大學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僅認定該技術屬于商業秘密,從未確認其系涉案項目核心成果;其二,會計鑒定依據的《調查筆錄》稱該技術占研發成本95%,卻無實驗記錄、項目進度報告等原始證據佐證。這暴露了"用言辭證據代替客觀證據"的致命傷——言辭證據的概括性結論若脫離原始研發數據支撐,便成為無源之水。
更關鍵的是,會計鑒定未證明該技術泄露與葉某某所發郵件的直接因果關聯。商業秘密侵權損失應以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利益減損為限,而鑒定報告將整個項目的研發成本簡單等同于郵件泄密損失,實質混淆了"成本投入"與"侵權損失"的概念邊界。這種"一攬子認定"方式,違背了刑法罪責自負原則。
(二)原始證據的比對是破局密鑰
本案對"膜厚機擺放位置圖"損失認定的采納,示范了有效關聯性審查的操作路徑:法院將會計鑒定依據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設備布局人員勞動合同、付款憑證等原始財務單據,與權利人公司項目立項報告中的技術目標描述進行交叉比對,發現"布局優化—生產效能提升—研發投入"的證據鎖鏈完整;同時,郵件中"溝道半曝光制作"等技術描述與立項報告的關鍵詞形成呼應。這種雙向印證模式,既驗證了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也錨定了侵權行為的損害范圍。
反之,在"200文件"損失爭議中,法院通過原始郵件與鑒定檢材的逐項比對,發現收件時間、附件名稱等關鍵信息不一致,直接否定了證據同一性。這警示辦案機關:電子證據的提取、固定必須嚴格遵循完整性規則,任何檢材與原始載體的差異都可能導致證明力崩解。
(三)司法鑒定不能替代法官心證
裁判要旨尖銳指出"以鑒代審易擴大損失認定",實為對審判權的重申。會計鑒定機構擅長成本核算,但技術秘密是否屬于涉案項目核心、泄密行為是否必然導致該成本損失等關鍵問題,屬于法律評價范疇。本案中,法院將會計鑒定意見拆解為三個層次審查:
基礎事實層(研發成本是否真實發生)→ 查驗財務憑證;
邏輯關聯層(成本是否指向特定技術)→ 比對項目文檔與技術內容;
法律因果層(損失是否由本案侵權行為引發)→ 分析郵件傳遞路徑與使用場景。
這種分層審查機制,有效防止了鑒定意見的"結論性綁架",彰顯了司法裁判的獨立性。
本案改判不僅是刑期的調整,更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踐宣誓:當司法裁判通過嚴謹的證據比對撕開"鑒定泡沫",方能實現"罰當其罪"的正義內核。
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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