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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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的進程中,時常會出現被告缺席庭審的狀況。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那么,如果法院缺席審理后又聯系到被告未再組織開庭即判決,是否違法?
最高院在《北京雅電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愷締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中明確:
法院經合法的公告送達后開庭審理符合法定程序,事后聯系到被告后向其郵寄送達了起訴狀以及證據材料,并且告知其可以提交答辯意見及提供證據,在此基礎上,原審法院未再次組織庭審,依據在案證據作出原審判決并未違反法定程序。
本案焦點是,原審法院的審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本案中,原審法院經合法的公告送達后開庭審理符合法定程序,在雅電公司未參加原審庭審的情況下缺席審理并無不當。
原審法院在庭審后接到雅電公司來電,已向其郵寄送達了起訴狀以及證據材料,并且告知其可以提交答辯意見及提供證據,雅電公司亦提交了《代理意見》并表示沒有證據提供。上述事實表明,原審法院保障了雅電公司的訴訟權利。在此基礎上,原審法院未再次組織庭審,依據在案證據作出原審判決并未違反法定程序。
雅電公司主張原審法院應追加塔什店發電廠為本案第三人的目的在于查明相關事實,但雅電公司作為涉案合同以及《華能塔什店發電廠雙網安全優化升級項目合同書》的簽訂主體,其完全可以通過提供有關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愷締公司提供的由塔什店發電廠出具的證據。原審法院未追加塔什店發電廠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未違反法定程序。
雅電公司關于原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參與訴訟,依法享有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對證據進行質證以及展開辯論等權利。法院在決定缺席審理后聯系到被告是否需要再次開庭時,首要的考量因素便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若在缺席審理后聯系到被告,仍應向其郵寄送達了起訴狀以及證據材料,并且告知其可以提交答辯意見及提供證據,如果存在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關鍵問題尚未查明,或者被告提交了對案件有重要影響的新證據,此時仍應再次開庭審理,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有助于法院更為準確地認定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否則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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