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沈丘縣公安局干警郭綱領的刑事再審判決引發社會關注。該案歷經一審、二審、申訴及再審程序,罪名認定及證據采信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案件背景
郭綱領原系沈丘縣公安局干警,曾任沈丘縣第十四屆人大代表。2018年,沈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沈丘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郭綱領上訴后,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此后,郭綱領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河南省高院審查后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周口市中院再審。2020年,周口市中院再審改判,撤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尋釁滋事罪,仍維持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最終刑期仍為五年。郭綱領不服再審判決,再次申訴。
爭議焦點
1. 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郭綱領申訴稱,其2017年7月25日駕車進入沈丘縣委、縣政府大院系為反映個人訴求,因情緒緊張誤操作車輛導致伸縮門受損,并非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再審判決認定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但申訴人認為:縣委、縣政府大院不屬于公共場所,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體要件;其行為系因訴求未得到回應,并非無事生非或逞強耍橫;再審未提供新證據,僅改換罪名,但量刑未減。
2017年7月25日案發后,現場勘驗筆錄明確記載伸縮門損失不足500元,但事后沈丘縣價格認證中心卻認定損失高達6490元。
2. 是否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河南省高院再審決定書曾指出,原判認定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郭綱領申訴稱:
偽造證據存疑:《出生醫學證明》系通過中間人流轉獲得,無證據證明郭綱領直接參與偽造。文件由醫院出具,屬事業單位證件,不符合“國家機關證件”范疇。河南省高院再審曾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再審仍維持原判。
程序問題突出:真偽鑒定依據2015年新規溯及2012年行為;關鍵證人未出庭,書面證言未經質證;定罪使用的結婚證復印件未核對原件,證據效力存疑。
追責矛盾:2013-2014年監察部門已對郭綱領違規辦理戶籍問題作出行政處分,未追究刑事責任,郭綱領質疑:為何時隔多年后,相同事實被重新定性為刑事犯罪?
法律分析與案件進展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再審案件應嚴格審查原判事實和證據。河南省高院此前已指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周口市中院再審后仍維持相近刑期,引發對司法裁量標準的討論。
目前,郭綱領已申請檢察監督,周口市檢察院不予支持、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檢察院十監廳做出了同樣不予支持的決定,申訴人郭綱領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復查案件規定》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組答復意見,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十監廳做出的不予支持的答復不服,提出復查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十監廳接到了復查申請后三個月時間已過還未給出任何書面答復,現在申訴人郭綱領要求給一個書面答復。
該案折射出刑事案件中事實認定、證據審查及法律適用的復雜性。郭綱領的申訴能否得到進一步審查,仍有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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