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我國大力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隨著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充電樁建設、安裝的需求持續攀升,充電樁遭遇“安裝難”的糾紛亦逐年增加。本期案例,通過槐蔭法院審理的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共同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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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蔣某某系濟南某畔小區業主,濟南某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蔣某某購買該小區車位一個,協議約定買受人所購買的該地下車位僅為使用權,該地下車位使用年限與主房產權年限相一致。
此后,蔣某某因個人生活需要,要求在其車位處安裝充電樁,與濟南某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就安裝事宜未能達成一致,訴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請求判決濟南某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證明,并協助其在停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
濟南某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首先,蔣某某主張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證明沒有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流程的通知》第一項中簡化申請資料:明確物業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再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或者確認申請人具有固定車位產權、一年以上車位使用權登記證明,因此,蔣某某要求被告出具此證明已無必要,依法不應支持。其次,蔣某某增加的電費損耗與被告無關,更非被告原因所致,應由其自行承擔,在起訴之前蔣某某從未向被告提出過安裝充電樁的要求,也未要求被告協助安裝充電樁,或者出具同意安裝的證明,即便被告拒絕出具證明,也符合法律的規定,更未違反任何物業服務職責,蔣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同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蔣某某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濟南某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有協助蔣某某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明確規定,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用戶需求及業主大會授權,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并提供充電服務。地方可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對配套服務與管理積極主動、成效突出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適當獎補。因此,物業公司應積極配合業主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
此外,根據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流程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報裝手續,只需提供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固定車位平面圖或者現場環境照片、固定車位不動產登記證或者網簽買賣合同或者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人防車位),即可向所在地供電營業廳申請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報裝手續。申請人使用的車位屬租賃他人的,還需提交出租人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物業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再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或者確認申請人具有固定車位產權、一年以上車位使用權登記證明。”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蔣某某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證明,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濟南某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協助蔣某某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駁回蔣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隨著對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國家對新能源汽車的扶持力度不斷加大,新能源汽車逐漸成為汽車行業的新寵,成為消費者的第一選擇。充電樁作為電動汽車的基礎配套設施,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是必不可缺的。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符合國家大力發展新能源產業,綠色原則的發展方向。物業服務企業,要積極配合業主的合理申請,推動充電設施建設,小區業主亦應該規范使用充電設置,通過正規途徑滿足充電需求,共同推進汽車產業的綠色發展。
本案中,蔣某某作為小區業主,依法取得了濟南某畔小區車位的使用權,具有專有部分使用的權利,有權根據生產生活需要,合理合法地對停車位進行使用。因此,蔣某某在自有的停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既是作為業主正常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也符合綠色環保的理念。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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